今年4月,北京朝阳区郭家场村发生一起驾车故意冲撞大排档案件,造成多人受伤。今日上午,涉事的安徽籍男子周某被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审。庭上,他称自己有精神病史,冲撞是为了躲避他人威胁。但检方表示,经鉴定事发时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冲撞事件发生在4月23日晚上,一辆轿车以非常快的速度向郭家场村一大排档冲去,并以驾车绕圈的方式对着前方人群和桌椅不顾一切冲撞,连续三四个来回,现场桌椅全部被撞飞,4名顾客来不及躲避受到不同程度伤害。该事件的驾车人就是周某。
起诉书显示,周某30岁,安徽籍,无业,大专文化,在北京暂住在郭家场村的一出租屋内,事发的大排档就位于该村西口。
公诉机关指控称:4月23日晚6时许,周某在位于朝阳区管庄郭家场村西口一大排档院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驾驶其夏利牌小型汽车冲撞大排档内就餐人员,致张某某等多人受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某、王某某二人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周某在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周某在公共场所以驾车冲撞他人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们威胁我……我想尽快离开那里。”今天的庭审上,对于自己当日疯狂的行为,周某如此解释。他称当时自己停车去买水果,回来后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跟他索要几百元停车费,还砸了他的汽车后视镜并要打他,他感觉对方要弄死自己,驾车冲撞是逃跑。不过,在公诉机关宣读的此前供述中,周某则提到驾车冲撞系“泄愤”。
周某当庭表示自己有精神病史,行为不受控制。对此,检方展示的对其做的精神鉴定显示,周某为狂躁发作,目前为缓解期,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疾病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该案未当庭宣判。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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