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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 三大疑问仍待解

2016.12.01 09:42 1716

一个多月前,江西小伙黄某某在广东东莞因为追砸一辆运钞车被押运员击毙,事情发生后,公众都非常想知道几个问题:第一,这个小伙子为什么要追砸这个运钞车?第二,押运员是不是应该开枪?第三,开枪的话,是不是应该就直接奔着致命处打?

近日央视记者了解到,受害方经过与东莞有关方面的谈判,最终达成180万元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已足额打入受害方账户。那赔偿有了,相应的真相有没有?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受害人家属:获赔后没放弃刑事诉讼 要讨个说法

案件中黄某某的家属获赔180万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起广泛评论。昨天央视记者再次联系黄某某的家属,家属确认的确全额收到180万的赔偿,但没有透露更多一些的细节,黄某某的叔叔告诉央视记者,昨天涉事押运公司的负责人专程来到江西上饶广丰,与黄某某家属再次见面,对方似乎不太愿意双方谈判的内容向外透露。

△死者叔叔接受央视记者电话采访

同时黄某某家属表示在获得赔偿后,并没有放弃刑事诉讼。“我们人不可能白死的,是吧?”黄某某的叔叔说,“那边应该公平公正解决掉最好,现场你也看了,停了4次,600米,只要有思维的人,肯定也知道他是故意的,不可能是失手的是吧?”

此前,一段目击者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时运钞车停车打开双闪,而穿红衣的黄某某在猛追运钞车。目击者说:“我出去时听到砰的一声,就看到他拿砖头砸那辆车,他就连续砸了几下,又跑上去踢了几脚,还不过瘾,跑上去又把后视镜给掰掉了,掰掉就扔在路上了……(过了绿灯)押运车就开始往那边走,走到这边刚好过了红绿灯,他就准备靠边上停车,但是男孩子又追过来砸他车。”

黄某某打砸运钞车画面

法学专家:180万赔偿属于押运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

央视记者了解到,180万来自于押运公司,目前押运员到底有没有权利开枪这个问题还没调查出结果,双方就已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共识,那这笔赔偿属于什么性质的钱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表示,该赔偿应该是民事赔偿性质的,也就是在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赔偿,“就是押运公司替押运员承担一个连带责任,来赔偿他的一个经济方面的损失。”

△涉事押运公司的押运车

核心问题没有清晰结果就赔偿 法律是否允许?

当被问一些事情的核心问题还没调查出清晰的结果双方就已达成赔偿,这种行为该如何理解时,曲新久解释说,这样的赔偿通常法律也允许,“尽管作为刑事诉讼的方面还不太清晰,但是因为死亡这个结果能造成损失需要一些经济上的赔偿,这个大致上还是能够确定。只要是基本公平的,被害一方也基本能够接受,法律并不过多的干预。”

曲新久表示,法律鼓励加害方尽可能地要做好民事赔偿,“不一定都非要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诉讼之外的解决方法法律上是鼓励,也是允许的。”

△曲新久与央视主持人连线

当被问涉及到人命情况下双方先达成赔偿该怎么理解,曲新久表示,这代表加害一方的公司可能还是更主动了一些,但未来情况怎样还需观察。

鸣枪示警还是开枪射击?镇政府押运公司说法不一

当天事发5小时后,广东东莞市长安镇镇政府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肇事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而随后,押运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也发布情况说明称:“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危急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押运公司发布的情况说明

押运公司这份与镇政府说法不一致的公告在发布后不久被悄然撤回了。对此押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比较敏感,暂不做回应。

事实究竟是押运人员鸣枪示警射中黄某某?还是开枪射击?至今仍不得而知。

△政府公告与涉事押运公司情况说明的对比

就在事发次日,长安镇镇政府再发公告表示,10月27日中午,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被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某(男,30岁,云浮人)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除了砸车男子究竟是被鸣枪示警时击中还是故意被击中,公众还关心,男子砸车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

△事件目击者讲述当时情况

当天的目击者曾说:“(运钞车)车当时经过刮了他一下,应该是蹭到他手臂了,在那走只能蹭到手臂,小伙子就过去准备拦车,但还没走到车头车就直接开走了。”然而目击者的剐蹭一说是否真的发生,在已公布的视频中,并没有得到证实。

11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表示:10月27日,我市长安镇发生一起“运钞车押运员开枪打死一砸车男子”案件,我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连日来,我局组织专案组认真勘查,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等,并找到了运钞车后方行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查清事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昨日央视记者再次致电东莞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案件侦破的具体进展目前仍不便透露。

法学专家:已达成的赔偿会对量刑有影响

就是在这种整个事件一些关键环节还呈现谜团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赔偿,不少公众便关心,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和判决之前发生,对整个的事态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对此法学专家曲新久解释说,民事的处理通常对刑事处理有一定的影响,如果犯罪严重的话影响就会轻一些,犯罪性质比较轻的影响就会大一些,“就这个案子来讲,因为很大的可能是故意杀人的话影响就会小一点,如果未来的法庭能够相信说是过失致人死亡,那么这个赔偿180万影响就会大很多。”

△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

肇事者是押运员,但赔偿的主体是其所在的公司,那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会对押运员的量刑有影响吗?

对此曲新久解释,如果未来法庭认定押运员有罪的话,该赔偿还是多少会有影响,“法官会考虑本案已做了赔偿,在量刑的时候他会考虑一个从轻的处罚。”

被问如果家属收到赔偿后不想再继续走接下来的法律程序是否可以,曲新久解释说:“民事的和刑事的是不同性质的,如果犯罪非常轻可定罪可不定罪,那这时候民事当事人的意愿是比较重要的,而像故意杀人罪这样的重罪,那应该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这样的刑事要通过公诉解决,因为它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被害人及家属的意愿并不是决定性的。”

相关机构需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该事件经过一个多月的发酵,已经变成了一个公共的话题,由此一个问题也同样引起了关注:公众想要知道事情的一些真相,这种公共的知情权该如何尊重?

对于这个问题,曲新久解释说,类似情况,司法机关通常会做一些新闻的发布,如果未做新闻发布的话通常会有官方的文件,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包括公开的审理,通过这样的渠道向社会传递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这个案件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则表示,谁主管谁负责,谁就是信息供应的义务主体。

△王锡锌与央视主持人连线

王锡锌表示,其实一些事件中信息回应的主体其实是比较明确的,之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不了了之的情况,主要是两个原因:

① 许多机构不愿意去回应,不愿意去说话,特别是可能涉及到本部门一些责任等等方面的时候就更不愿意说,于是就出现挤牙膏的方式,别人盯得紧一点就吐一点;

② 有些机构即使想回应,可能也不知道怎么做。

王教授表示,许多公共安全事件的回应必须要注意及时性、连续性、动态性、权威性,这个四性其实是公开的技术,当一个刑事案件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时,办案机关依法办案的同时,也应该回应公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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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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