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主管部门给家属出具的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答复书。
家属代理律师向当地官方递交法律意见,认为应认定见义勇为。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
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却被告知,由于其所救为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法律界人士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特定义务”概念应在法律框架内阐述,上述主管部门属于“过度拓展”;也有人认为,由于目前关于“见义勇为”的定义,并无国家层面统一标准,地方有权自行认定。
因救溺水同伴遇难
周萍没有想到,一次好友间的亲子游,会彻底改变三个家庭。
今年6月10日,家住成都的张正祥、于强等人,携妻带子,一行13人来到位于成都市区近郊的郫县安德镇出游。在一处大坝前,肖军和喻春祥找来一只皮划艇,步行到河流上游,开始一场自制的“漂流”。与此同时,其余的人在河边野餐、聊天,小孩子玩着水,一切似乎井然有序。
变故突然降临。肖军和喻春祥在进行第二圈漂流时,发生了意外,皮划艇被一股暗流掀翻,两人随即被漩涡吸住。
周萍回忆,在听到河中传来的呼救声后,正在岸边纳凉的张正祥和于强二人,随即前往施救。其中,于强最先下水,张正祥紧随其后,迎着漩涡向溺水的二人游去。10多分钟后,喻春祥被急流推至岸边,得以脱险,而仍在水中的另外三人,则被漩涡一路裹挟,最终淹没在激流中。
于强和肖军的遗体,在大坝下游约三百米的位置被发现,而持续打捞五天后,张正祥的遗体才最终出水。
当地称救好友属“履行特定义务”
张正祥遗体出水的那一天,周萍的“征途”才真正开始。
打捞遗体那几天,曾有现场工作人员向周萍表示,张正祥因救人而身亡,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见义勇为”。这样一句话,周萍记在了心里。料理完丈夫身后事之后,在事发地安德镇政府的帮助下,周萍向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交了认定申请。2016年7月6日,周萍收到了上述单位出具的回复书。
结局没有让周萍如愿。记者看到,这份回复书中称,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张正祥和于强二人“施救落水同伴”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郫县综治委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由于于强和张正祥所救人员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予认定“符合规范”。
在周萍看来,丈夫因救人而溺水身亡,应当得到认定。她奔走于郫县和成都市两级主管部门之间,并聘请了律师。由于申请过程一直无解,周萍说,自己打算在12月底,针对郫县政府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追问
如何界定救人行为中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产生原因分3种:法律规定、先行行为、职业要求
周萍介绍,郫县和成都两级主管部门,在拒绝其认定申请时,均引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于“特定义务”的限制。
周萍的代理律师李凯告诉新京报记者,特定义务属于法律义务,不能随意扩展。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包含两类,第一类是近亲属之间,第二类依据法理,救助义务还产生于“共同从事危险行为时”。李凯认为,在事发时,张正祥等人并没有约定玩漂流,因此没有“共同从事危险行为”。针对落水的同伴,他实际不负救助义务。
让周萍不明白的是,仅仅因为丈夫救助对象系“熟人”,性质便产生了变化。那么,“特定义务”如何界定?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看来,救助义务主要是由于三方面原因产生的,一是法律规定,例如父母对孩子,二是先行行为(先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比如使他人处于危险中,有能力施救就必须施救,三是职业准则要求,比如警察面对暴力犯罪。常莎表示,当前法律并未规定朋友之间有救助义务。如果被救助者的危险情况,并非因救助人的行为造成,就不能认定有“救助义务”。
是否有必要出台统一认定标准?
赞成者认为可降低见义勇为风险,反对者称成本太高
新京报记者查询全国各省区相关条例后发现,有至少8省市明确限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救人或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公民。而包括北京、江苏、福建在内的省市,则没有这一表述。
常莎称,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标准,各地政府出于弘扬优秀道德品质的考虑,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认定和表彰。在此种情况下,便会出现各地认定标准不一,部分救人者无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现象。
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见义勇为系道德上的高尚行为,为了避免救人者陷入法律困境,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使全体公民敢于勇为,无后顾之忧。
法律学者齐东文表示,实现“国家标准”,要确定认定主体,并设计一套科学完整的程序,包括递交申请材料、审核、认定、作出决定、支付救助金等。此外,还应明确奖励标准。他表示,国外对此认定机制已经成熟,对于施救者有相应规范,不赞同盲目施救,“要通过立法尽量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
此外,也有律师认为,就当前环境来看,建立“国标”并不适合。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王学棉认为,国家统一立法成本太高,交给各个省市判定执行显得更加“经济”。不过其也强调,各省市在认定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框架,不过分拓展认定“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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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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