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保山市隆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某危险驾驶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隆阳区首例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案件。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云M*****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8人)沿隆阳城区往辛街乡方向送幼儿园学生放学回家,当日14时30分许行至沪瑞线K3394+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车辆载客情况进行清点,该车实际搭载19人,超过额定乘员137.5%。
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交警特别警示,近年来,校车超载引发学生伤亡的事故频发,作为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不能图一时方便或者学校的私利而超员搭载学生。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若学生为此付出生命代价,被告人除了接受法律制裁,其余的重大责任谁能承担?痛失的生命如何挽回?破碎的家庭如何安抚?
( 责任编辑: 廖谨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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