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13日消息 据报道,乘坐地铁时刷屏看手机在当下再正常不过了,然而,地铁因紧急情况刹车,未抓扶手的刷屏乘客倒地摔伤,乘客和地铁该如何担责?今天(2016年12月13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的判决,为承担40%的责任。终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苏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
2015年1月14日上午,苏某乘坐地铁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苏某摔倒受伤。地铁公司提供当时的录像显示,苏某站立在列车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列车内的扶手。苏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地铁公司辩称,苏某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现有证据证明苏某在车厢内低头双手玩手机,没有扶扶手,六节车厢里的全部乘客中只有其一人摔倒,说明其忽视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苏某摔伤后果是双方共同原因引发的,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苏某医疗、残疾赔偿金等各钟费用共计11万余元后,地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地铁运行的物理速度、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等特点,地铁列车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案中,地铁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涉案地铁紧急制动系因信号故障所致,即因地铁运行中通过信号无法对周边环境作出判断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鉴于涉案地铁采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无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或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结合地铁公司《北京地铁某号线电动列车操作规定》关于紧急停车和制动的相关规定,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苏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此种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从紧急制动时众乘客严重摇晃、苏某长时间未扶扶手、专注于手机且只有其一人摔伤等状态可知,列车紧急制动行为与苏某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大程度上可因苏某手扶扶手行为而中断或降低紧急制动形成的危险,因此可认定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乘客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减轻地铁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由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
( 责任编辑: 廖谨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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