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8日开庭审理发生在2016年6月的浦东国际机场爆炸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兴柏为报复社会,制作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周兴柏因生活琐事产生报复社会并自杀的念头。同年6月9日至11日,周兴柏在其租赁的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的房屋内,将事先购买的烟花爆竹拆开,将拆下的火药、泥土等灌入啤酒瓶,制成爆炸物3件,欲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实施爆炸。
2016年6月12日上午,周兴柏携带上述爆炸物从江苏省昆山市乘坐公共汽车至上海虹桥机场,随后换乘机场快线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伺机作案。14时30分许,周兴柏辗转至浦东国际机场2号候机楼出发层C岛附近,先后点燃3件自制爆炸物丢向现场人群,其中2件发生爆炸。
作案后,周兴柏在案发现场持刀割颈自杀未遂,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共有三名旅客在爆炸中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医院治疗,另有一个国际航班被取消、二个国际航班被延误,爆炸引发现场旅客恐慌。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兴柏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兴柏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爆炸地点为上海浦东机场2号候机楼,国内外旅客人流密集,在此实施爆炸,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庭审理中,周兴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量刑幅度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案件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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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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