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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一男子非法捕鱼获刑

2017.03.08 11:17 1886

[判决结果]

3月2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陈某是湘阴县杨林寨乡农民,因家住洞庭湖畔,农忙之余,他经常到湖中捕鱼。2016年3月29日一早,陈某明知当时是禁渔期,仍驾着木质渔船来到洞庭湖横岭湖西口水域,用自制的电力捕鱼工具打鱼。上午8时许,陈某被湘阴县禁渔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经岳阳市渔政管理站认定,陈某用于捕捞的工具属违法捕捞工具。

2015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洞庭湖为禁渔区,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停止所有捕捞作业。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蒋武说,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限,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渔业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渔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佰佰安全网提示]

鱼儿也需要休养生息。为了使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持续发展,请不要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捕鱼。想了解更多公共安全知识尽在本安全网站安全常识栏目!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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