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休产假期间竟被公司以“违反纪律”为由开除,当事人在历经了仲裁、一审、二审后终于讨回公道。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这起孕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
陈婷(化名)原是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政商务部经理。2015年9月,公司在她怀孕期间突然发出人事任免通知,称为了让她安心生育,同时确保部门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免去她的经理职务。2015年10月产假开始,11月她就被公司通报开除了,理由是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犯公司财产”。
生个孩子就丢了奋斗七年的工作,临走时还要背上违纪的污名,陈婷很不甘心。她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先后提起仲裁申请、起诉,均被驳回。陈婷不服,又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据办案人员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被随意开除。但本案中,公司是以陈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绕开了“三期”保护。
为了证明陈婷严重违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指纹考勤打卡记录,称其长期迟到、早退、无故旷工:2014年全年累计旷工74.5日,早退20次;2015年1月至8月累计旷工72.5日,迟到4次,早退2次。
一年工作日也不过两百多天,陈婷作为部门经理,一年中居然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的时间都在旷工。但法院调查后发现,由于陈婷的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经常外出,2013年就被上司批准免于打卡。
法院还发现,旷工记录中包括清明节、中秋节等多个法定节假日。公司把放假也算作旷工。
此外,公司还提交了报销凭证,称陈婷以虚假油表数据向公司报销油费,但油表照片没签字,根本无法证明属于陈婷,油表数据也与她每月报销的数额对不上号。
经过审理,公司出具的几项重要证据都遭到法院驳回。法官认为,考勤记录明显与事实不符,连法定节假日都被算作旷工,不予采信;虚报油表的证据同样存在多处矛盾,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陈婷工作已满7年,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617.37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所以,陈婷一共可获赔13464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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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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