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期待的出国游却因签证问题被迫取消,所付费用旅行社能否退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签证取消为不可归责事件,判决旅游公司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退还张先生12825元。
起因
出国游刚到北京
需要面签取消行程
2014年3月,张先生委托重庆一家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的门市部办理5人的出国旅行签证,并支付了10200元的签证费。
此后,张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美国西海岸三城9日超值之旅”的旅游合同,并支付了5人的全部旅游费用62500元。该合同规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4月25日,张先生一行5人按照约定的时间赶到北京准备出行。当日下午,张先生接到成都美国总领事馆的电话,被告知5人需要重新到成都面谈,已经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张先生立即联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向成都美国总领事馆发函询问并确认属实,张先生一行5人遂未能出行。
起诉
认为旅游公司存在过错
起诉要求退款
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未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按约定提供旅行服务,导致其不能按期出游,在得知无法出行时,旅游公司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协商未果后,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用62500元,赔偿签证费10200元及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18302.5元。
而旅游公司则表示,张先生5人已经给旅行社实际产生了53317.5元的损失,包括机票损失9935元/人、房费损失728.5元/人等。而且旅游公司辩称,张先生请求的签证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是基于委托代理签证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旅游合同产生的,应另案起诉。因此,在扣除全部损失后,旅游公司只能退还张先生6682.5元。
另查明,五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均载明该行程单不可以退票。
判决
面签为不可归责事件
退还未产生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公司亦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依法解除该合同。对于导致领事馆作出面签要求的具体原因双方均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确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旅游公司应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依法退还给张先生。
应扣除的,包括签证费及往返机票等,因签证费用并非旅游公司办理并收费,导致张先生5人无法出行亦非旅游公司违约所致;而行程单上既已载明不能退票,且张先生未举证证明其于行程单填开之前已经取消行程或者该行程单的费用已经被退还。
至于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鉴于张先生举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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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出国游签证
要注意这些事
就此案件,重庆中旅集团出境部经理刘真介绍,在参加出境游时,各个国家的签证情况不一样,有的可以落地签,有的需要面签。如果签证下来后,还需要面签,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配合。刘经理说,“面签”事宜对行程发生的影响,旅行社在签合同时都会给游客说明。
她提醒,游客在办理签证时,一是要确保证件齐全,这样有助于签证的办理;二是要合理规划出行时间,“最好把出行时间定在签证办下来一周左右”;此外,她还提醒游客认真核对签证上的时间,确保签证时间和出游时间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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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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