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巢林渝”被查封的工地
被查封的工地积满了水
盖了公章的4900万借款是真是假?九龙坡女子谌某持这样的借款合同,将贵阳金巢林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巢林渝”)等9家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2016年6月,该案在重庆市五中院庭审,双方围绕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焦点展开辩论,法官在一审宣判中判谌某败诉,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高院。今年3月15日,此案二审在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判审理结果。
女子自称被借4900万起诉归还
2016年10月10日,重庆市五中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家住九龙坡某小区的女子谌某系原告,被告是“金巢林渝”等9家单位和个人。
谌某诉称,2015年6月16日,上述共同借款人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她借款49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支付相应利息。谌某还诉称,她向这些借款者中的任何一方支付借款,即视为已履行完本合同义务。她说,合同签订后,她根据约定已向被告支付了这笔巨款,然而对方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她的本金和利息,其行为已给自己造成极大损失,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
2016年1月19日和6月3日,市五中院分别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庭上辩称对方涉嫌虚假诉讼
周某夫妻是其中两名被告,他们的律师辩称,那份借款合同是在胁迫之下违反真实意愿签订的虚假合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谌某的虚假诉讼,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庭审时,被告“金巢林渝”答辩称,该借款合同缺乏相对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恶意串通签订,它对该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他们进一步解释说,该借款合同形成过程缺乏债务人借款意思表示的基础和条件,应属无效合同。另外,结合贵阳警方和重庆九龙坡警方对公司原总经理曾某等人的讯问笔录,可确认该借款合同是2015年6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原告谌某派到贵州清镇市的一男一女,胁迫曾某瞒着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盖的章,公司股东和法人对此均不知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各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无效合同,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尽管谌某有转账流水,实际上被告并未收到这笔钱。同时还认为,如此巨款谌某本应慎重,但她始终未与包括“金巢林渝”等在内的所谓借款人就借款事宜进行过任何磋商谈判,甚至连普通的接触都没有,未与借款人相识,这显然有悖常理,认为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房产公司总经理凌晨被迫盖章
重庆市五中院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金巢林渝”原总经理曾某曾在庭审证言和公安机关陈述称,2015年6月15日晚上,其姐夫周某(该案被告)电话通知他重庆有人要来盖章,叫他准备好“金巢林渝”印章。
同年6月16日凌晨4时,一男一女来到贵州省贵阳清镇市后电话联系曾某,曾将他们接到宿舍,他们拿出借款合同以及借条和委托书等资料让他盖章。曾某说,当时他看到借款合同、借条和委托书没有其他的签字和盖章,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除周某外,还有“金巢林渝”等,其金额是4900万元。
当时他就说“这个章我不能盖”,后来他电话联系周某,问“金巢林渝”公司和股东知道不,周说“你不用管,我去跟他们讲。”曾说,“这个章确实不能盖。”在此期间,重庆去的女子谢某在电话中与周某争执多次,谢对周说,“你不盖就等着进牢房,银行贷款也不给你办。”双方僵持一个小时左右后,周告诉曾按他们的要求先盖再说,曾反复说这个章他坚决不能盖,这个责任他不能承担,周说“出了问题一切由我承担”。
曾某称,迫于无奈,他最终盖了“金巢林渝”的公章,但在法人代表栏,他坚持不盖章,谢某等人要求他签上经办人姓名并盖上手印,事情办完大约是清晨6时左右。
房产公司盖章是否有效成庭审焦点
资产遭冻结方知被欠4900万元
“金巢林渝”副总经理黄亚忠告诉记者,2015年7月17日上午,重庆市五中院法官来到他们位于贵阳清镇市市中心的工地上,称他们欠4900万元的债务,按程序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冻结。
该公司法人代表朱平称,公司从来没有欠过这样一笔债,后来法官出示的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款合同显示,该公司曾于2015年6月16日,与其他个人和单位一道,共同向重庆人谌某借款4900万元。
他说,当初获知事情经过后,他们怀疑遭骗,遂立即向当地清镇市公安局和重庆九龙坡警方报警求助,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他称,公司的公章平时由总经理曾某放在办公室保管,没想到当天他则把公章带回家,私自盖了那份合同,2015年8月,曾某离开“金巢公司”。
事发后,“金巢公司”那块正在修建的土地被部分查封。
记者曾在贵阳市清镇市“金巢林渝”施工现场看到,挖掘机、打桩机停摆在一边,工人闲坐着在聊天。“每停一天工,我们的损失达数万元。”该公司副总经理黄亚忠说,那块地是当地一个棚户改造区。
据记者了解,被告周某今年56岁,家住九龙坡西彭镇,名下有多家公司,2015年下半年,他因涉嫌非法集资已向九龙坡警方投案自首。
朱平告诉记者,“金巢林渝”成立于2012年,当时周某是股东之一。周某曾在九龙坡看守所告诉办案人员说,2013年7月5日,他将持有的“金巢公司”全部股份转让他人,此后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也未在该公司任过职。
贵阳清镇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当初接到朱平报案后,他们立即展开侦查,目前正对此案展开进一步调查。
新闻纵深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真实、被告“金巢林渝”盖章是否有效?
市五中院评析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虽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举示了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但从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看,该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不能真实表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同时还评析称,当时前往贵阳清镇市找曾某盖公章的谢某是借款合同的拟定人,她在拟定该借款合同时,原被告借款人之间没有就借款金额、利息、期限以及担保等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这证实在原被告签字以前均不知晓合同内容和进行协商,其借款合同内容不能表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合同的签订过程看,谢某在拟定借款合同后,其借款合同内容未征得所有共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未征得“金巢林渝”有权签订合同相关人员的同意,在“金巢林渝”聘任总经理曾某提出异议后,谢某与被告周某不顾曾某的反对,两人恶意串通,仍然强行让曾某加盖“金巢林渝”的公章,故曾某、谢某和周某的行为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利益,该行为违背了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盖章行为对该公司来说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金巢林渝”知道原总经理曾某的违法盖章行为后,当时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认可曾某的行为。
重庆市五中院依法确认该借款合同对被告“金巢林渝”不发生效力,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谌某的诉讼请求。
事后,谌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院。今年3月15日上午,市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原被告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辩,法官并未当庭宣判审理结果。
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称,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同时还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佰佰安全网提醒,日常生活中切勿轻信他人谣言,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转账汇款以及合同盖章时更要慎重,谨防上当受骗。更多防诈骗知识,尽在佰佰安全网。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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