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远景目标》
近日,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远景目标》,将核安全纳入到国家总体安全体系,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在3月23日环保部举行的发布会上,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郭承站对《规划》进行了解读。
按照《规划》,到2020年,我国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不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的核事故;到2025年,我国核电厂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其他核设施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可控。”郭承站说。我国是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现有35台运行核电机组、21台在建核电机组,在建核电机组数量世界第一。另有研究堆19座,核燃料循环设施近百座。30多年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始终保持良好安全业绩,未发生2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核电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断降低,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保持良好安全记录。
按照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十三五”末,我国在运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机组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机组总数达到世界第二,对人才培养、核电设备制造和安全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机型核电机组将投入运行,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将不断增加,核技术利用活动更加广泛,保障核安全的任务更加繁重。
“《规划》既是路线图,也是施工图。”郭承站介绍,《规划》提出6项目标、10项重点任务、6项重点工程和8项保障措施,就是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体现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
《规划》在强化监管能力建设方面提出的重要举措包括,一是依托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提高独立校核计算和试验验证能力;二是完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监管机构仪器装备,提高现场监督执法能力;三是完善国家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按照中央、省级和重点地市级分级开展能力建设,强化重点港口、边境地区监测能力建设,确保核安全监管和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同步发展,力争到2025年实现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伴随核电发展,核电厂运行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成为影响我国核电发展的重要问题。对此,郭承站表示,为了充分利用裂变材料资源,我国确立了乏燃料后处理的闭式核燃料循环政策。为此,已设立了专门的乏燃料基金,保障乏燃料后处理经费,积极推进乏燃料后处理技术研究、开发并取得突破。
目前,我国动力堆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已经热试,与法国合作建设商用后处理大厂项目的谈判也在进行中。中核集团针对商用后处理大厂项目开展了厂址普选工作。“总体而言,我国核电厂乏燃料贮存安全、稳定,但是部分核电厂乏燃料在堆贮存能力紧张,外运需求急迫。”郭承站说。
为解决有关乏燃料贮存和后处理问题,《规划》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编制和发布核电厂乏燃料处置规划,推进乏燃料贮存和处理。依法明确核电厂乏燃料近堆干法贮存设施的安全审评要求,加快乏燃料离堆贮存能力建设。加强乏燃料后处理产学研一体化顶层设计,建立保障机制,优化运行管理,推动大型商用后处理厂选址和建设,缓解核电厂乏燃料在堆贮存压力。
此外,按照《规划》,开展5座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选址、建设,形成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的合理布局,推进核电废物外运处置。开工建设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推进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场选址与场址调查,加快高放废物处置研究等。
在确保公众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将核安全基础知识纳入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10个国家级核与辐射安全科普宣教基地。完善信息公开方案和指南,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企业在不同阶段依法公开项目建设信息,政府主动公开许可审批、监督执法、环境监测、事故事件等信息,加强公开信息解读。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