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商家构成欺诈销售,将履行“退一赔三”的法定义务。前不久,丰都人姚先生购买奥迪车时,就遇到认购车辆为中配,实际得到的车为低配的尴尬。所幸的是,法院查明事实后做出了相应判决,姚先生也获赔3倍车款。
买辆奥迪Q5有问题
2014年4月11日,姚先生与该县A公司签订《整车销售合同》。约定姚先生向A公司购买黑色奥迪Q5一辆,购买价款为42.66万元,并口头约定车辆型号为技术型(中配)。
合同签订后,姚先生支付A公司购车款42.66万元。A公司与B公司联系车辆并支付购车款42.36万元。B公司又与北京C公司联系货源并签订订车合同,并支付购车款41.86万元。
2014年4月21日,A公司向姚先生交付了这辆辗转多家公司买来的奥迪Q5。此后,C公司将姚先生信息告知吉林省D公司,D公司向姚先生出具了38.0152万元的购车发票。
接车后不久,该车被检测出车辆后雨刮不工作、后排不出风的故障。经有关机构检测,该车“后排出风口不出风、后视镜不能折叠”,故障原因系加装导致,建议拆除。
姚先生要求A公司更换车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连带为其更换讼争车辆,并3倍赔偿127.98万元。
法院审理另查明,2014年4月3日,C公司职工以380152元价格向D公司购买本案讼争车辆(奥迪Q5进取型)。奥迪Q5进取型和技术型系不同配置车辆,进取型售价低4万余元。
此外,讼争车辆原厂为进取型配置,无电动折叠外后视镜、可加热、三区自动空调这些配置。
法院判决三倍赔款
审理查明事实后,一审法院以A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判决A公司赔偿姚先生人民币127.98万元。此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要求二审。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虽未对车辆配置进行具体约定,但买卖双方均认可车辆配置应当为中配,现A公司交付的车辆无此配置。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交付给姚先生的车辆不符双方约定,系由低配车改装而成,致使姚先生买受中等配置品牌汽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姚先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综合考虑讼争车辆的实际情况、本案所涉购车协议约定的价款以及A公司、B公司、C公司购买车辆时的价格等因素,确定由C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但A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对车辆验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改判由C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姚先生127.98万元;如果C公司对上述债务履行不能,由A公司对履行不能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佰佰安全网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举报,用法律途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安全防范知识尽在本网生活维权知识频道。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