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合肥市瑶海区的郭女士(化名)今年已经70岁了,在公交站台等公交车时,被站台地面上突出的三颗铁钉绊倒,骨折了,经过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郭女士将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交公司)、合肥市井岗镇市容卫生管理所(下简称市容管理所)诉至法院。记者近日获悉,此案一审有了判决结果。
老人等公交被绊伤
郭女士称,2015年9月30日下午,她在位于长江西路与科学大道交口的公交站台等乘公交车,突然被地面突出的东西绊倒了,事后她才得知是公交站台地面上突出的三颗铁钉绊倒的。郭女士摔下公交站台受伤不轻,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她左上臂骨头被摔骨折。郭女士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住院期间共花了医疗费用5万多元。经过相关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郭女士认为,市政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路面维护的管理者,公交公司和市容管理所作为公交站台区域的使用者和责任者,均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状告三家单位索赔
郭女士将三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市政管理处辩称,涉案公交站台与市政管理处没有任何关系,市政管理处不是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也不是受益人,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公交公司则辩称,郭女士受伤与公交公司无关联,该公交站台站牌设置不是公交公司设定,是安徽省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设立,站牌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收益权等均属于该广告公司,公交公司车辆只是停靠一下。另外,公交公司认为,郭女士不知道是被什么东西绊倒,“自己走路摔倒,应该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市容管理所没有进行答辩。
公交公司担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从公交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公交站台为公交公司所有,公交公司虽称将该公交站台租赁给安徽省某广告装饰公司,但由此可以确认该公交站台由公交公司所有并进行相应管理,所以公交公司应当对郭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市政管理处、市容管理所对该公交站台享有所有权并进行管理。另外,郭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外出行走时应注意安全,但她没有注意个人安全,个人也应该承担相应过错。 法院最终确定公交公司对郭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判决,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赔付郭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2万余元;另外,赔付郭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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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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