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民马从魁,本出于好意劝架,结果与打人者发生冲突并将其打伤。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14年5月30日22时许,马从魁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一院内,因劝架与酒后殴打他人的郑某发生冲突,持啤酒瓶将郑面部打伤,致郑左眼球破裂伤,外伤性虹膜缺损,无晶体眼,玻璃体积血,脉络膜脱离,视网膜脱离,框内壁骨折,左眼外伤致左眼矫正视力盲目4级。经鉴定,郑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马从魁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从魁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关系,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马从魁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合理赔偿。鉴于被害人郑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故对马从魁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马从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所判令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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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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