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烟台交警四大队在莱山区西解甲庄附近查处了一起驾驶校车准驾不符违法行为,所驾校车也未按规定审验。驾驶员李某被依法处以罚款,一次记满12分的严厉处罚,驾驶证还要按规定降级处理。
当日早晨7时左右,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在莱山区西解甲庄附近处对一辆校车例行检查,民警对车内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面对民警的询问神色慌张,许久才把驾驶证递给了民警,称行驶证未带。民警联系大队分控中心,通过警用平台查询该车信息,该车为31座的大型专用客车,车辆年审至2017年3月,逾期未审验。
通过检查驾驶证,民警发现,驾驶员李某现持有A2E的驾驶证,而这辆31座的大型专用客车,需要持有A1驾照才能驾驶。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未带行驶证,驾驶与准驾不符车辆。
驾驶员交待,以前开这辆校车的驾驶员辞职了,以为自己的驾驶证可以开这辆车,也为了孩子方便就驾车出来了。
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还对该校车所属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该校车予以停运督促整改。
据了解,李某驾驶的校车未按规定检验,未带行驶证,驾驶与准驾不符车辆,按规定对李某罚款2250元,一次记满12分的处罚,李某的A2E驾驶证也要被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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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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