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被借11年后成了“僵尸车”,想取车时发现居委会将该车移走后“消失”了,为此车主李先生将居委会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这起因“僵尸车”引发的民事案件。
李先生称,他有一辆燕京8座小型普通客车,2003年借给同事使用,2014年被告知该车停放在某小区内,但李先生前去取车时被小区居委会阻拦,后居委会将该车移至其他地区导致车辆无法找回,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居委会返还该车。
居委会称,诉争车辆权属存有争议,小区流浪人员陈某常年在该车内居住。因该车长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居委会才将车移至他处。居委会只是从中调解,并非实际占用车辆,李先生起诉主体有误。
经查,涉诉车辆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现处于停驶状态,并已达报废标准。2013年,因老旧小区改造需清理占道车辆,居委会在张贴通告告知逾期未清理后果后,将该车辆移至公告所述停车场内。居委会自述其移除车辆后,陈某并未向其主张车辆权利,亦未向居委会提交购车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通过查询车辆信息、现场勘验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为李先生,而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现居委会自行将诉争车辆移至其管理区域,亦未向陈某催告发还,即现诉争车辆仍处于居委会的实际控制之下。居委会认定车辆非李先生的依据均属传来证据,其主观认为的事实并不能对抗机动车物权登记的权利凭证。最后,法院判决居委会将车辆返还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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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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