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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发中风被救助 儿子却拒付医疗费

2017.05.23 11:59 2070

在老人没有亲属照料的情况下,街道、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否有义务承担起对老人的扶养义务?法官表示,在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基层组织进行的先行救助属于广义的扶养义务,如果存在其他法定的赡养人,基层组织在实施救济后,有权向赡养人追偿相关费用。

老人突发中风 街道代亲人送医救治

1992年,老何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很快生下了儿子小何。小何还不到4岁,老何与王女士便离了婚,离婚协议约定,小何由父亲老何抚养。但小何表示,在父母离婚后,他一直跟着奶奶生活,老何并未抚养过他。

家里老宅拆迁后,老何便带着获得的拆迁补贴去了海南打工,多年没有音信。几年后,老何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款,流落街头,被海南省某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依照户籍地址送回了北京。

回京后,由于当年拆迁时的纠纷,老何与家里人的关系并不融洽。他借住在亲戚暂时闲置的房子里,生活上依靠亲友接济度日,平日里很少会有人来看望。

去年5月13日,老何突发中风。由于他独居在家,没有亲人照料,病发时,他用尽全身的力气打开房门后,便失去了意识。

周围邻居及时发现了老何的异常,并通知了社区工作人员,将老何送往医院。经过救治,老何的病情稳定下来,但已经生活不能自理。由于无人愿意照料老何,街道办通过民政部门将老何安排至河北省三河市的一家养老院,由护工照料其起居生活。

老何出了意外后,街道办立即寻找他的亲人。但老何的父母已经过世,他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经过调查,通过当年的离婚协议,工作人员终于联系到了老何的儿子小何。

没想到,小何得知消息后,对父亲的态度却十分冷淡。小何表示,不承认自己和老何之间的父子关系,对于三里屯街道办为救助老何支出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也拒绝偿付。

儿子拒绝赡养 街道起诉索垫付款

三里屯街道司法所董刚所长表示,在老何病发后,社区工作人员付出了不少心血,安排人员对老何进行照料。在得知老何不能自理的状况后,还通过民政系统联系了养老院,老何的生活总算是暂时有了着落。

但对老何的救助并非街道的法定义务。因为老何毕竟仍有直系亲属,作为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小何有义务照料老何的生活。也因有法定赡养人,街道无法为老何办理低保,目前,老何唯一的生活来源是他享受的残疾人补贴。

于是,三里屯街道办将小何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街道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离婚时小何的年龄、离婚调解书以及离婚后小何与奶奶共同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老何对于小何尽到了一定抚养义务。故当老何陷于生活困难时,小何有赡养义务。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三里屯街道办在小何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情况下,代为承担起相应职责,小何作为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三里屯街道办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何支付三里屯街道办垫付的费用4万余元。

但小何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小何认为,三里屯街道办救助老何的行为是其法定职责,不构成无因管理。而自己与老何之间并没有父子关系,为此,他还提交了顺义区西马各庄村村委会的证明,称老何并未抚养过他。而街道办的救助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是老何,自己并未享受到任何利益,因此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成立无因管理 街道仍在垫付费用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北京市三中院王世洋法官表示,三里屯街道办对老何采取的是紧急救助措施,可以归为广义的赡养行为。作为政府单位,街道办本身是负有社会救助义务的,但不能因为街道办尽到了救助义务,就可以免除小何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尽的赡养义务。

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街道办为了老何的合法权益,将他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相关费用,事后有权利要求小何偿付垫付的费用。因此,街道办以自己构成无因管理为由起诉至法院,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王世洋法官表示,虽然在本案中,小何称自己小时候没有得到老何的抚养,但法院查明,在老何离婚时,小何已经三岁多,并且也曾与老何的母亲,也就是他的奶奶一起生活,可以认定老何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故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董刚所长表示,现在街道依然在垫付老何在养老院发生的费用,事发至今已经一年有余,目前养老院的费用依然在不断发生。“还是出于人道主义吧,我们总不能不管。”

事发后,小何和其母亲还曾与街道进行过协商,小何称目前自己无业,又刚刚组建了家庭,有了孩子,生活上还靠母亲接济,并没有赡养能力。目前,案件还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民政部门依然在与小何进行沟通。

扶养行为存在不当 村委会被索扶养费

然而,基层组织对老人的照料并非都构成无因管理,其还可能成为被索要无因管理费的主体。去年,陈女士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扶养人楼梓庄村委会支付其照料姐姐、外甥的生活费每月1.5万元。

陈女士表示,自己的姐姐陈某和外甥司某均为智残人士。其姐夫司先生在世时,与楼梓庄村委会签订了《赠予扶养协议》,约定将司先生名下房屋赠予村委会,而村委会应在司先生过世后将陈某、司某托管至成人智障托管中心生活,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二人亡故。

2009年,司先生去世后,陈某、司某被村委会送至金盏老年公寓。但陈女士发现,姐姐和外甥在老年公寓遭受到身体虐待,姐姐陈某被打成轻微伤,村委会存在照顾不当和严重失职。于是。2014年10月,陈女士将陈某、司某从公寓接回家中,两人也均称不愿再回到村委会处生活。

由于陈女士无力负担照料姐姐和外甥的巨大生活成本,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作为扶养人支付其每月1.5万元的生活费。

但村委会表示,陈女士是强行将陈某、司某从老年公寓带走,并拒绝将二人送回。村委会依照陈女士的要求,多次变更了养老院,但陈女士依然拒绝二人入住。

2015年3月24日,村委会向陈女士发送了《告知函》,向她申明了其无权阻碍《赠予扶养协议》履行,陈女士的行为导致村委会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其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陈女士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未经楼梓庄村委会同意使得陈某、司某脱离村委会监护范围,虽称系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但在未经合法程序变更监护人的情况下,不配合村委会送回被监护人。因此,在村委会发送《告知函》后发生的费用难以支持。此前的费用,酌定村委会付给陈女士无因管理费6万元。

陈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在履行协议中存在不当行为,但陈女士并非陈某、司某的监护人,故陈女士使二人脱离村委会照看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无因管理,故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同时,三中院表示,事实上,在《告知函》发送后,楼梓庄村委会也并未依照合同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此部分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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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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