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是鱼米之乡,水域广阔,水产丰富,但是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对渔业资源的繁殖生长造成很大影响,是法律所禁止的。绍兴一男子就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依法拘役二个月。绍兴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此案例能警醒那些抱侥幸心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市民,呵护渔业生态。
2016年5月16日,柯桥区渔政站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巡查执法行动过程中,在柯桥区马鞍镇长虹闸(绍围桥)附近外荡水域,发现孙某划着一艘塑料划船,携带电鱼工具(12伏电瓶3只、逆变器1只、电触斗1个)在该水域进行电鱼捕捞作业。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孙某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获渔获物约34公斤,品种有鲫鱼、鲤鱼等杂鱼,孙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次日,柯桥区渔政站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经司法程序,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二个月。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幸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孙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鱼,捕获的鱼类达34公斤,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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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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