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男子以开设“洗浴中心”为掩护,组织多名失足妇女,通过发放小卡片、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组织卖淫活动,短短半年间,竟牟利百万元。日前,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林某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邓某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与王某2016年10月开始承租来宾市市区某酒店三楼经营洗浴中心,并从福建招募林某、邓某为其工作,4人一起从事非法组织卖淫活动。陈某主要负责洗浴中心现场的管理及招募失足妇女,王某负责印刷揽客的小卡片及揽客;林某负责招募及管理失足妇女;邓某负责财务管理,几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揽客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印发小广告、电话、微信等方式外,还以支付报酬的方式,让出租车司机为其揽客。同时,该中心还对其成员采取统一管理,包吃包住,并将这些女子编号,供“顾客”挑选,向“顾客”提供色情服务,收费标准也根据“顾客”挑选的项目收取,每次188-1500元不等,收取后,陈某4人从中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提成。据统计,2016年10月份营业至2017年4月,竟非法牟利逾百万元。4月19日,警方对该中心检查时,当场将陈某等人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林某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遂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 责任编辑: 杨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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