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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周岁父母闹离婚 小孩权益怎么保

2015.04.08 10:41 1388
“儿子由你们家养,我每个月出600元。”

“不,600元不够,你支付1000元,我就算了。”妻子小许和丈夫小季都是1987年出生,为了推诿离婚后不满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昨天下午在海曙法院对簿公堂。

法官说,为了让孩子得到最好的照顾,法院于全省首次在家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为此,社会观护员专门去双方家庭、工作单位、家乡等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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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家根据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也设立了相应的制度。

如德国设立了程序辅助人制度,美国马里兰州设立了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在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家事事件法”中新设了程序监理人制度,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一起普通的家事官司

孩子不满周岁父母闹离婚,该怎样保障孩子利益?

昨天13:45许,该案开庭审理。

妻子小许和丈夫小季相识于2012年10月,2013年10月奉子成婚,2014年4月生育一子小浩。到昨天为止,小浩还不满一周岁,却经历了父母双方的多次争吵,以及母亲的离家出走。

“感情没了,离吧。”

“嗯,财产分割什么的,我们都没什么意见,就看孩子抚养的问题了。”

庭上,夫妻俩意见很统一。

原告小许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资料员,但不是正式员工,月收入在2500元左右。因为建筑公司并不是总能揽到工程,所以工作不太稳定。

她说:“我自己都是寄居在别人家里的,经常需要出差,儿子跟了我,只能居无定所,像个流浪汉。跟他爸爸会比较安稳些。”

小许的母亲已去世,家中只有一名60多岁的父亲,居住在北仑老家,基本靠着农活作为收入,“我爸帮不了我的”,小许称。

她同时提出,如果被告小季能同意抚养,她每个月可以支付500-600元的抚养费。

不只是小许,小季也提出了自己的难处:“看起来我的月收入是高些,有7000-8000元,但我每个月要还集士港的一套房子的房贷,需要3800余元,所以经济方面并不宽裕。如果她同意抚养,我每个月会给她1500-2000元的费用。”

“从去年6月她把儿子丢在我单位后,我妈妈一个人在舟山老家带小孩,接下来几个月的费用都是我妈在出的,但是她身体也不太好,不可能长期抚养啊!”

双方的争议焦点很明确,抚养问题,抚养费,那么怎么来判决或调解呢?这就要提到海曙区人民法院昨天在家事审判中正式引入的“社会观护制度”了。

一个大胆的创新尝试

法院委托社会观护员,深入双方家乡、公司进行调查

为什么会考虑引入这个制度呢?

记者了解到,比如在离婚案中,当事双方为了自身利益考虑,会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分歧,要么都想管,要么都推诿不管,最终导致孩子的利益遭受损害。

“像小许和小季这样的情况在家事案件中并不罕见,但是,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可能事无巨细地针对每一起离婚案,都去原被告双方的家乡、公司等处作详细的调查。往往都是根据双方的诉求、说辞等进行审理,但是这一次,为了保证不满周岁孩子的利益最大化,给他一个最理想的未来,我们就委托了社会观护组织推荐的若干名社会观护员,作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介绍说。

在昨天的这起离婚案中,法院委托了两名退休干部和宁波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学生一起,作了调查,同时还出具了社会观护报告。

“我们跟小许、小许的父亲、小季、小季的母亲,都进行了深入交谈,了解了他们各自的身体状况、工资收入。我们还赶去了舟山,也就是孩子奶奶家专门看望了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并与他们的邻居、村子里的村长进行了交谈,了解了他们的想法。”社会观护员王先生说。

“那么报告得出结论了吗?整个调查下来,作为社会观护员,您有什么个人想法吗?”记者询问了王先生。

“综合各方情况,我们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假如双方最终离婚,从双方家庭客观条件来看,小浩可由奶奶在老家帮助抚养至上小学前,入学阶段最好能到宁波被抚养长大。”王先生说。

同时,社会观护员还在调查报告的最后写出了他们的期待——“希望双方都拿出智慧、诚意与担当,从而处理好此次对双方都影响深远的家庭事务。婚姻本是在万千人中寻觅到另一个自我的旅程,双方都应慎重,相互理解、相互珍惜。”

与以往不同,昨天的这次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后,法庭仍然没有做出判决。

“鉴于他们的婚姻中并不存在严重的原则性问题,而他们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各自都没有心机,争议点不过是家庭琐事,婆媳矛盾,案子还在继续调解中。”承办此案的刘法官告诉记者。

这一制度将不断完善

法院与两家社会组织签约,将长期推行社会观护制度

昨日休庭后,海曙法院还与“银发护苗工作室”和“宁静港湾”两家机构,就合作开展社会观护制度进行了签约。

“银发护苗工作室”是海曙法院与区关工委在2014年4月合作成立,主要由12位从公检法司退休的老同志、2位热心于帮教未成年人的老师组成,他们不仅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教学经验,还很热心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

“宁静港湾”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是由宁波市妇联、海曙区妇联和“中国人寿”宁波市分公司共同出资于2013年9月成立的社会公益组织,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该中心下有许多从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志愿者,也有很丰富的从事社会活动的经验。

社会观护制度是指由社会观护组织推荐合适的社会人士,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审理离婚、监护、收养、抚养等家事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开展家庭访视、社会调查、提交观护报告、独立发表观护意见、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工作,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未成年当事人的代理人等社会观护工作。

目前,离婚、监护、收养、抚养等家事案件中,如果可能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可以由法院提出,由上述两家公益组织推荐。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侵权案件,可由社会观护员担任未成年人的代理人。

“当然,这一制度刚刚试用,还处于摸索阶段,我们会根据积极的经验,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使它在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张丹丹在签约仪式上承诺。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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