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生育一女后,开始矛盾不断,并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因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女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月16日上午,宿迁市宿豫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改革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
据介绍,路某(女)与单某(男)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8月生育一女。自2015年开始,双方矛盾不断,2016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后,路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单某离婚,单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路某与单某均表示不抚养小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路某与单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不愿抚养年幼的女儿,拒绝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法院故作出判决,不准许路某与单某离婚。判决生效后,本案的主审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次诉讼时,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宿豫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孙春梅针对本案表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无论如何都要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父母抚养子女既是其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也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孩子作出妥善安排是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的底线。因此,在父母离婚需求与子女抚养发生冲突,且不可调和时,宿豫法院坚决优先保障子女的抚养需求,保障未成年人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实现,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文中路某与单某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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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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