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惠州市这个年仅34岁的父亲却狠心虐死自己11岁的大儿子。该男子此前与妻子离异,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父母离异不到一年,男童便已被父亲殴打至三度入院,最终命丧亲生父亲之手。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显示,该男子姓陈,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生活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5年6月,陈某与妻子袁某甲协议离婚,两子小光(化名,10岁)、小亮(化名,4岁)由陈某抚养。陈某与小光、小亮父子三人暂住于惠州市惠城区。陈某因生活琐事多次殴打小光,小光曾因被打伤于2015年9月和11月住院治疗。2016年2月15日11时许,陈某又因琐事殴打儿子小光,用脚踹踢小光背部致其头部撞击铁门昏迷。次日8时许,陈某将小光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当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在医院将陈某抓获。同年3月5日2时许,小光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光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陈某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相关法律,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17年6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广东高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故意伤害其子小光,并致小光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鉴于陈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轻改判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核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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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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