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11日)晚间,记者从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公安局获悉,上午,当地一男子被人用射钉枪击伤头部后死亡,下午,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据警方调查,该嫌疑人9日曾在邻县崇阳县用射钉枪杀死1人后潜逃。
据通城县公安局通报,上午10时18分,通城县隽水镇发生一起命案,隽水镇旭红路东方名剪理发店员工吴金海(男,28岁,本县沙堆镇瑶泉村人),在店内被人将头部击伤(初步查明系改装后的装修用射钉枪所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犯罪嫌疑人在逃。
据案发地附近一家百货店老板告诉记者,上午十点多,“突然听到隔壁有一声很大的响声,像鞭炮声,也像枪声。”十几秒后,其走出店铺看到,隔壁理发店内一男子趴倒在吧台上,“满脸都是血”。该老板称,“受伤男子是店里的员工,事发时理发店内只有他一人。当时,店门口东边方向,有一名男子左手拎着疑似枪状物离开。”
警方通报称,事发后,各项侦查布控工作迅速展开,在通城、崇阳两县周边共设置15个卡点,形成两道包围圈,,并悬赏5万元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协助抓捕。
昨日晚间,记者从通城县公安局政治处获悉,接报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并锁定犯罪嫌疑人来细波(男,25岁,崇阳县肖岭乡霞星村人),其曾于7月9日在崇阳县使用射钉枪杀死1人后潜逃。下午14点40分,犯罪嫌疑人来细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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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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