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因为做工程差钱要周转,便找朋友借了一笔45万元的借款。后来,夫妻离婚。男方向出借人承诺要支付32万元的利息,但女方坚决不认借款和这笔利息。近日,南岸区法院判决,45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利息是男方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与女方无关。
2013年1月,陈某向李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只借一年。但一年后,陈某并未向李某归还这笔借款。2014年12月,陈某与妻子王女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5年3月,陈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陈某尚欠李某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从2013年1月起算,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利息共计32万元,合计77万元。陈某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4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37万元。
2015年4月,陈某向李某偿还20万元。此后,陈某没有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今年年初,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还款承诺书是在双方离婚后作出的,且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陈某单方作出支付利息的承诺,加重了王女士的还款责任,对王女士没有约束力,王女士应当仅在借款本金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陈某偿还的20万元系其以个人财产偿还,应当按照陈某与李某的约定认定其性质。
关于借款后陈某支付的20万元性质问题。法院认为,在陈某与李某未约定20万元性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处理。按照双方的约定,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陈某应向李某支付利息32万元,所以,陈某支付的20万元应当认定为利息,该20万元是在王女士与陈某离婚之后支付,是陈某用个人财产支付的个人债务,与王女士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对于王女士主张20万元应认定为偿还本金,应从借款本金中抵扣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应当在借款本金45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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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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