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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首网络诗歌被剽窃 四川作协副主席很郁闷

2017.07.14 11:41 2626

周渔(右一)向仁寿县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提交控告函。

近段时间,四川仁寿县作协副主席周渔很郁闷,自己创作的8首诗歌,直接粘贴丢进多个微信诗群,竟然被一署名“艾丽”(章绚丽)的人抄袭,一字不差地刊发在微信平台“文人墨客吧”上,且打上了“原创”。经过投诉后,“原创”字样被取消,但撤掉诗歌的多次诉求如泥牛入海。

昨日,周渔委托律师,以侵犯著作权将艾丽(章绚丽)控告至仁寿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仁寿县文广新局),希望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将根据文广新局的调查结果,考虑向对方索赔50万元。

仁寿县文广新局局长田泳表示,周渔控诉的网络诗歌剽窃维权案属于眉山首例,目前的难点在于周渔之前并未对其作品进行著作版权登记。但他们会大力支持周渔维权,接下来,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剽窃

县作协副主席“显摆”

8首诗被完整抄袭?

“看嘛,经过我们的努力,‘原创’取消了,但我的诗还是没有从该平台撤下,完全是一字不差地剽窃。”7月13日,周渔指着手机,无奈地笑了笑。

周渔所指,是微信公众号“文人墨客吧”署名艾丽(章绚丽)的《艾丽大话西游》组诗8首。

周渔称,这8首诗均剽窃,系自己“显摆”所致。6月29日,他将2016年4月创作的组诗《大话西游》进行重新梳理和打磨,准备再投一些微信公众号刊发。想到目前网友不爱点开链接阅读,于是便将改后的8首诗直接粘贴丢进了约200个微信诗群,结果引发了这起完整抄袭事件。

周渔回忆,7月4日,微信公众号“当代诗词鉴赏”总编鑫城发来私信:“编辑好,发布时后台显示,你的作品已发布且在别的平台,已打原创,作者也不是你,不知何故?!”并发来截图。周渔仔细一看,“文人墨客吧”刊发标题为《艾丽大话西游》,标签注明:“原创 2017-07-02 江苏无锡 章绚丽 文人墨客吧”

细细读来,周渔背心一凉:自己的8首诗被照搬,一字不改,只把作者周渔改为艾丽(章绚丽),且8首诗均署名艾丽(章绚丽)且打上了“原创”。

愤怒

以前也曾遇到抄袭者

但没见过行为如此恶劣的

忍无可忍的周渔随即将相关投诉发往该平台,要求立即撤掉《艾丽大话西游》(8首)诗作。经过周渔等人一番努力,该组诗的“原创”被取消,但对其撤掉诗歌的诉求不予理睬。

随后,周渔在朋友圈发出《剽窃诗歌始末》的帖子。“生的娃被别人抱走了,我去要,别人要打我的假。”

其实,在此之前,周渔也遇到过自己的诗歌被人抄袭,诗友截图给了他,他一笑了之。周渔称,自己的原则是,仿写无妨,说明诗友喜欢。抄袭太过明显的,会建议作者改掉抄袭明显的几处。后来基本不管了,玩好就行。

周渔说,像这样赤裸裸的一字不差地剽窃8首诗歌,还是第一次遇见。艾丽(章绚丽)在“文人墨客吧”刊发的日期是2017年7月2日,“而这组诗2016年4月我已完成,在QQ空间及多个平台都发布过,谁先谁后没有争议。”

根据周渔提供的资料,成都商报记者在2016年4月18日的“新诗天地”和2016年6月26日的“诗岁月”等公众号上,搜索到了周渔所写的《大话西游主题系列》8首诗,与艾丽(章绚丽)的“大话西游”几乎完全一样。

“见过品德低下的,没见过行为如此恶劣的。”谈及作品被人剽窃,周渔很愤怒。

控告

仍未联系到当事人

告至文广新局,索赔50万

7月13日,仍未联系上艾丽(章绚丽)的周渔委托律师,将艾丽告到仁寿县文广新局,称其侵犯了著作权,希望仁寿文广新局能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将考虑走法律途径,索赔50万元。周渔称,其实,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对知识产权和诗人劳动成果的尊重,“我这样做,是希望引起大家对此类事件的重视。”

“保护著作权是对作者、作家的基本尊重。”仁寿县文广新局局长田泳说,周渔控诉的网络诗歌剽窃维权案属于眉山首例。为了保护作者、作家的著作权,从2016年开始在全县推出了著作版权的免费登记制度,但周渔创作的《大话西游》组诗(8首)至今还没有前来登记,所以查证有一定难度。

田泳表示,虽然事件处理难度较大,但将大力支持周渔的维权行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接下来,将给艾丽所在的文化主管部门发函,请他们协助了解此事。

虽然仁寿县文广新局已经受理此控告,但截至7月13日17时许,成都商报记者看见,该平台账号主体为个人,更新日期为7月12日,周渔所言的“大话西游”组诗依旧被保留,作者仍为艾丽(章绚丽),只是没了“原创”字样。记者多次向该平台留言,但均无人回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崇新认为,从目前周渔收集的相关证据来看,艾丽(章绚丽)已经涉嫌侵权。文化管理部门通过调查核实此人真实身份并查清剽窃事实后,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针对民事赔偿方面,周渔可以与涉嫌剽窃的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同时,周渔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主张。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如何认定剽窃他人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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