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讯 近日,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事故现场,制作虚假的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与印章向保险公司骗取车险一案。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系玉山县某汽修厂老板,其利用客户将车停在其修理厂维修之际,于2014年12月27日下午6时许在玉山县“乾峰大酒店”附近路边,伪造了赣E9XX59号货车(系其客户周某所有)倒车撞到赣E2XX99号“凯迪拉克”小轿车(同为客户周某所有)的事故假象,报请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玉山支公司,经理赔员现场勘验后,比照网上下载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格式和交警部门公章的模板,伪造了一份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同时运用制图软件将伪造的“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加盖在该事故认定书上。之后,张某在该事故认定书上伪造了交警及相关人员的签名,事后成功地从天安保险公司玉山支公司骗取了车险1950元。经鉴定,张某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公章与“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2015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玉山县清林中学延长路段伪造了浙H6XX20号“宝马”小轿车撞到路边石头的单方事故,通过了太平洋保险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理赔员现场勘验后,采用上例同样的手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人民币9905元,结果保险公司发现交警部门的公章存疑后拒绝理赔,并报案。经鉴定,张某制作的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公章系伪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骗取保险理赔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张某一系列伪造,其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理赔款,但其诈骗的金额未达到诈骗罪既遂、未遂的立案标准,其诈骗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庄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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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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