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应同学邀请赴京游玩,没想到却被同学骗进了传销组织。2016年11月,潘芸(化名)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13日,周某将同学潘芸骗至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某院,孙某、周某、袁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限制通话及外出等方式,逼迫其加入虚构的化妆品买卖公司。直至同月18日21时许,潘芸被民警解救,孙某、周某、袁某被当场抓获。
2017年6月,北京通州法院一审认定孙某、周某、袁某均犯非法拘禁罪,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对周某判处管制1年,对袁某判处管制8个月。
同学相邀赴京游玩,原是传销组织拉人
判决书中,潘芸称,2016年11月13日,她受同学周某的邀请来北京玩,周某将其接到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一民房住下。在这里,潘芸被要求“交出手机”、“听课”以及“学习销售”。
今年28岁的孙某被称作“孙主任”,是这间民房的“领导”。据孙某供述,2016年11月,潘芸经周某介绍来到马坊村某院后,其向潘芸介绍公司的销售产品和销售法则,并让潘芸上交手机。
“平时讲课的内容就是如何卖化妆品赚钱,出去都有人跟着。”潘芸在证言中说,11月15日晚,“孙主任”要求她将手机暂时交给周某保管被拒绝。周某劝话说,其他人都是进来就被夺去手机的。后来,潘芸偷偷与姑姑联系上,说自己被骗入传销组织了。
潘芸讲述,第二天早上,她的手机被拿走“临时保管”,有消息要回复时周某都在旁边看着。当晚,她将姑姑要来北京的事情告诉孙主任,表示要离开。“孙主任”不同意,并用言语威胁。周某也挡在门口不让她离开,她试图硬闯,但“孙主任”一把将她拽到床上,她于是拿起水杯要打“孙主任”,旁边的袁某把杯子夺了下来,还把她的包扔到床上,人也摁在床上,她未能离开。
5天后终被解救,三人被判非法拘禁罪获刑
2016年11月17日,潘芸再次和姑姑联系,周某、袁某让她骗姑姑说自己在天津和同学聚会。11月18日,潘芸通过QQ给父亲发送了位置信息。当晚,民警赶到,将潘芸解救出来,并将涉案人员抓获。
法庭上,几名证人的证言揭露了这个传销组织的“套路”。
廖某、付某等人作证称,他们都是通过朋友介绍加入了这一传销组织,交纳2900元购买化妆品后成为了业务员,通过发展下线挣钱。但他们说,都没见到过化妆品实物。
2016年9月刚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被告人袁某还供述,在这里,有人专门负责盯着院内人员,怕他们跑掉;也有人负责讲课,内容就是如何发展下线。平时“学员”往外打电话都要开着免提功能,如果有人求救,电话就会被抢过来。如果有人要离开,自己就会劝他们留下来,不成的话就由“孙主任”继续劝,“总之不会让对方离开。”
通州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周某、袁某无视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孙某、周某在共同作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通州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1年;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8个月。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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