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我错了,我也是因为没钱买票回家才去抢劫的。”这是于某在法庭中反复说的话。近日,于某因在地铁站旁连续持刀抢劫多人,涉嫌抢劫罪被检察机关公诉。9月4日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于某当庭表示认错。
案件回顾:12小时内抢劫四起案件
3月29日20时20分许,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焦化厂公交车站附近,以掏刀抢劫相威胁,劫取张某某(女,26岁)2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同日,21时30分许,于某又在焦化厂地铁站附近,持刀划伤被害人陈某某(女,18岁)及吴某某(女,17岁)手部,致二人轻微伤,并劫取被害人陈某某衣服及斜挎包1个,包内有300余元,身份证、工卡等物。22时许,他还在焦化厂地铁站附近,持刀劫取被害人王某某(女,37岁)40余元及一加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350元)。
次日8时许,于某又出现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朝丰家园15号院东门门口附近,他用拳击打被害人曾某(女,33岁)面部,致曾某轻微伤,并在劫取其双肩背包时被抓获。据了解,其包内有483元、小米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660元)、钱包等物。
检方: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于某今年38岁,没受过任何教育,是个文盲,曾因犯奸淫幼女罪(未遂),于1999年12月6日被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出来后四处打工谋生。
法官问其为何要抢劫,余某称自己那日喝了点酒,还称自己曾在一家保安公司工作可公司没给工资,因此没钱买回家的车票。
于某说,他之所以选择女青年作为抢劫对象是因为自己比较胆小。作案时带着的刀具是从一个电工朋友那拿来的。
至于为何会选择在公共场所(公交车站、地铁站)抢劫?于某称, “我没有多想。”
检方指控,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此外,对于量刑建议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于某当庭表示没有意见。
被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两万余元
此次出庭的被害人吴某,是第二起抢劫中受伤的。据吴某称,那日她和朋友陈某刚出地铁,看到于某劫取朋友陈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便上前制止,争执之下被于某用刀划伤左手。
据记者了解吴某还因伤在北京某医院住院7天,并且在重症病房监护室还呆了一晚,其父也因其受伤而休假专职照顾。因此,吴某要求判令于某赔偿自己两万余元,其中包括吴某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其父的护工费、医院伙食费、日用品费等。
而于某称自己目前没有能力偿还,但当庭对吴某及家人表示道歉,并称自己以后出来了一定努力工作赚钱赔偿吴某及其家人。
当日此案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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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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