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今年30岁,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付某,男,今年34岁。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月5日,杨某以付某的名义购买“奥迪”TT汽车一辆,购车形式为赊销。同年1月19日,杨某为了向杨某某获得借款,与付某谎称该车手续齐全,所有权清楚,隐瞒赊销抵押贷款的事实,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杨某某。同时,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并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被害人杨某某,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杨某于2016年12月28日自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杨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二被告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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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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