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南京交警高速五大队办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经法院审理,驾驶员孙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车的王某虽然没有驾车,但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据悉,这也是南京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宣判。
事情发生在今年8月,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机场高速禄口公安检查站执勤警力正在开展夜间酒驾整治工作。一辆轿车通过收费站后缓缓地向前行驶,检查站警力对其开展例行检查。车上共有三人,驾车的是年轻女子孙某,孙某称准备去机场接人。此时,交警闻到车内有明显的酒味,莫非是酒后驾驶?交警随即要求接受酒精测试,结果不出所料,孙某体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后经抽血检测,最终数值96.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面对办案交警,孙某十分后悔,连称自己不该酒驾。
孙某坦言,前段时间父亲生病住院,医疗费用很高,自己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就向朋友王某借钱筹集医疗费。事发当日,孙某从王某处借到钱后,一行人聚了餐。席间,孙某喝了两瓶啤酒,之后就回家休息了。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给孙某打来电话,称单位领导从外地回南京,航班马上就要降落禄口机场了,让她帮忙去接。“王某没驾照,而我有驾照会开车,他就问我能不能帮开车一起去接。”孙某说,“得知我只喝了两瓶啤酒,状态还行之后就一再劝我驾车,毕竟王某刚借了钱,碍于情面我就答应了”。孙某表示,没想到还没到机场就被交警查到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让孙某为其驾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同时根据其他案件情节,最终作出以上判决。据悉,这也是南京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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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2、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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