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男子于某拿着壁纸刀,从司机处拿走160元钱。
于某否认自己抢劫,称钱是司机主动给他的。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于某因抢劫犯罪获刑3年11个月。
2017年8月20日22时许,刚刑满释放半年多的90后男子于某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附近,打乘了李某驾驶的出租车。
当车行至浑南区沈阳理工大学南门三环桥下桥洞附近时,于某让李某停车,并出示壁纸刀以语言胁迫的方式向李某劫取人民币160元,随后下车离开。
2017年8月31日,于某被沈阳警方抓获,警方在于某所在的房间内搜查到抢劫所用犯罪工具壁纸刀。
于某供述,在出租车上,他把刀放在自己身前晃了几下。司机以为他要抢手机,就把手机给了他,他又把手机还给了司机。之后,他又跟司机说:“你能帮帮我,借我一百块钱不。”司机就把手扶箱打开了,从里边拿出一沓钱,把钱数了一遍,给了他160元,自己留了八九十块钱,说“兄弟你给我留点加气的钱”。
2017年11月末,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该案审理中,于某返还司机所劫钱款人民币160元。
于某称,自己并非抢劫司机,只是在乘坐出租车时从衣兜内掏烟无意将工作所用的壁纸刀露出,也并未向司机索要财物,160元是司机自愿交给他的,不构成抢劫罪。
于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于某抢劫犯罪情节轻微,对司机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用语言威胁。司机给于某的钱和手机,于某都没要,放回了出租车的手扶箱内,这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抢劫犯罪中止。于某从司机处拿走的160元人民币属于民事行为。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于某在打乘出租车过程中,用出示壁纸刀等示意动作、语言对司机进行胁迫,从而使司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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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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