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鹰潭市龙虎山“5·15”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占卫强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在该起交通事故中,10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4人重伤及32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7年5月18日,江西省鹰潭市官方对外通报,5月15日17时许,鹰潭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江西省交通厅的调查认定及相关报道显示,5月15日17时许,一辆属于鹰潭市余江县信江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鹰潭市龙虎山香炉峰路段时,车厢左后侧与对向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公交车左侧发生刮撞,导致公交车发生约180度甩尾。目击者拍摄的画面显示,事发时,公交车冒着青烟,一侧严重破损凹陷。大货车失控冲出公路绿化带,撞断公路护栏,在树林中“犁”出一条数米长的“通道”。随后,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江西省鹰潭市“5·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事故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占卫强驾驶赣L56223/赣EE153挂的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6国道1569公里鹰潭市龙虎山香炉峰路段处时,挂车向东侧滑,致使挂车左后尾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赣L39621号公交车(共载49人)车身左前角发生碰撞并刮擦至左后部。
随后赣L39621号公交车车身右后角至右中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赣L22238号自卸货车车身左侧刮擦,致使赣L39621号公交车逆时针方向旋转滑行后头西南尾东北停驶于道路西侧路旁。
事故造成赣L39621号公交车内任某、刘某等10人当场死亡、曾某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等4人重伤及3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占卫强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贵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占卫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3人死亡4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占卫强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占卫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贵溪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占卫强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占卫强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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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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