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四川省环保厅发布《2015年1-3月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及资金激励、扣收额度情况通报》,对今年一季度全省各地治霾成效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开出全省空气质量考核第一笔“罚单”,对未能完成控制目标任务的11个市(州)分别扣罚25万元。
今年3月,我省出台《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今年起对各市(州)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制度,每年初各发放500万元治霾激励资金,年终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将分档扣收预下达的激励资金。从昨日省环保厅公布的1-3月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及资金激励、扣收额度情况通报,一季度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2013、2014年同期有所改善,同比达标天数增幅明显、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成都、攀枝花、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市和阿坝、甘孜等10个市(州)完成季度控制目标任务较好。但有11个市(州)未完成季度控制目标任务,分别是自贡、泸州、德阳、遂宁、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和凉山。为此,省环保厅对这11个市(州)分别给予扣收资金2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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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省环保厅获悉,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今年起,每年初由省级财政向各市(州)发放500万元治霾激励资金,次年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未完成的将分档扣收激励资金,最高全额扣收。
目标考核和改善奖励同步实施
《办法》明确,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激励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各市(州)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下同)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激励;二是对各市(州)当年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视改善情况给予激励。
激励资金分为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和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前者采取“等额预分、据实考核、分档扣收”方式处理,后者按照“等额预分、据实考核”方式处理,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
未达标市州最高可全额扣收
根据《办法》,每年年初,省级财政向每个市州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500万元,各市州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次年,省环保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将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档扣收,完成比例不足80%的扣收500万元;完成比例在80%(含)到85%之间的扣收400万元;完成比例在85%(含)到90%之间的扣收300万元;完成比例在90%(含)到95%之间的扣收200万元;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95%(含)到100%之间的扣收100万元。扣收资金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统一清算下达。
《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激励资金和改善奖励规模将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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