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仅是喊口号、发文件,更是要落到实处,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徽省霍邱县境内某矿业公司在作业中,因未对操作工培训上岗、阻车器失灵等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该公司负责人刘洋(化名)被追责。日前,霍邱县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刘洋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3月14日6时许,陕西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在承包安徽A矿业集团二采区铁矿石开采生产期间,3号副井推车工李某某未经培训上岗,工作中连车带人坠入井下身亡,并砸中井下145米水平处的罐笼,致罐笼内工人冷某受伤,陈某、张某坠入井下身亡。刘洋系陕西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经理,负责承包的安徽A矿业集团公司二采区生产安全等工作期间,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二采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开展生产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事发后,陕西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死亡职工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张某亲属72万元,陈某亲属88万元,李某某亲属66万元。另支付张某亲属生活困难补助10万元,李某亲属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2013年7月24日,刘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违规用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事实。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洋身为陕西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负责人,在负责承包的矿石开采生产期间,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系情节特别恶劣。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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