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干起“老本行”,庞某趁夜深人静蹿至酒店、饭店实施抢劫、盗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庞某被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4年6月19日, 被告人庞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3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庞某携带菜刀来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某酒店前台,趁酒店服务员不备翻入前台内,持刀威胁服务员谢某,抢走现金2.1万元后潜逃。事后,庞某将所抢钱款部分用于购买手机等日常开销,剩余1.5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某酒店。庞某到案后,另供述其2017年1月10日趁高阳县某饭店无人之机,窃取收银台现金3000元。
被告人庞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获有期徒刑六年,被处罚金8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庞某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析法说理
对于此案,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庞某在公安机关及庭审时供述盗窃高阳县某饭店现金3000元,虽与被害人张某陈述被盗3252元不符,但该情节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庞某盗窃犯罪数额为3000元。被告人庞某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对其抢劫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盗窃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庞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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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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