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是往往有些人想法就是跟别人不一样,有错不改,甚至一错再错!害人害己!!!
比如说下面这两个人。。。。。。
2018年1月27日1时34分,湖州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有人称雉城街道高阳桥上一轿车与行人相撞,行人受伤需急救。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发现肇事车辆驾驶员胡某(男,长兴人,32岁)酒气很重,随即对胡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5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同时民警还发现胡某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后经民警进一步查询核实,胡某一直未取得过驾驶证。早在2017年3月15日胡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并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过。
经血检,此次胡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mg/mL,达到醉驾标准。又因胡某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2月17日13时25分,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有人称在三界线长桥大桥上两辆轿车发生碰撞。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号牌浙A3S***微型轿车驾驶员施某(男,长兴人,67岁)满身酒气,随即对施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6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后经血检,施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mL,涉嫌醉酒驾驶。
经民警进一步查询核实,施某在2016年11月13日已经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因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施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再次涉嫌酒驾并无证驾驶,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生活中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而司机朋友们往往不会在意,反而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佰佰安全网小编提醒您,日常多掌握一些交通安全知识,那么安全就会多一点。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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