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天前,河南商丘民权县郭庄村14岁少年杨壮壮(化名)溺亡在村里的水井里。经警方调查,排除他杀。不过,由于此前因翻院墙被人发现,同村村民杨俊奇对杨壮壮给予了批评。杨壮壮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俊奇就杨壮壮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不予支持,二审则判决杨俊奇承担40%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杨俊奇不服,至今未履行判决结果,目前已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月18日,封面新闻独家报道此案引发广泛关注。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昌松和、致公党四川省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税浴洋均认为欠妥。
观点一:责任比例过高
作为曾有过法官工作经历的刘昌松表示,他认为二审法院判决杨俊奇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10%到20%差不多。”
刘昌松表示,在本起案件的审理判决中,法院使用了过错推定的方式,认定杨俊奇的批评行为和杨壮壮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以此判决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像行人闯入高速车道被撞死,机动车无过错但是也要承担10%左右的责任。”
另一方面,刘昌松认为,尽管民事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要求没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高,此案中的家长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杨俊奇的行为存在过错并和杨壮壮的死亡存在间接关系,“目前来看,这方面比较欠缺。”
刘昌松表示,针对未成年的批评需有别于成年人,需要考虑到他们在这一年龄段的心智成熟程度和特点,尽量通过合理温和的方式进行教育。
观点二:无过错不担责
税浴洋则认为,根据二审法院的阐述,在目前的证据条件下,杨俊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认为,在民事案件中使用推论的形式是需要在严格条件限制下的,“如果说民俗民风约定俗成,商业逻辑,这是可以的,但是这是一个单独的突发个案,杨俊奇的批评教育是不是一定会导致这个杨壮壮死亡的后果,我觉得是不必然的,因为这个杨壮壮的死亡是一个偶发突发的事情,它不是一个常态,所以不能用推论,必须严格遵从证据。”
税浴洋表示,二审法院引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不妥,“我觉得这个人并没有侵害别人的故意,也没有侵害别人的行为,正常的批评教育是不足以导致死亡的后果。既然没有侵权行为,那根据权责统一的要求,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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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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