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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这件事 被警方查处

2018.05.20 09:22 1579

宁波一公司骗贷31亿两人获刑:收买银行职员,虚构大宗交易

公司新来的财务偶然发现刚离职的财务总监李冬梅“有猫腻”——她曾利用职权收过他人的“好处费”。该公司总经理的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报案,不料,把公司老板也送进了监狱。

让警方意外的是,原本涉嫌“受贿”被刑拘的李冬梅,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他犯罪事实——6年来,她在公司老板陆裕祥的授意下虚构材料、刻假公章并串通银行职员,为公司骗取光大银行贷款累计31亿余元。

该案发生于浙江省宁波市,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相关判决书。法院于4月10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冬梅、陆裕祥分别获刑5年和4年6个月,涉案公司被判处罚金3010万元。

判决书显示,该公司骗贷过程中,为“扩大贸易量”,虚构了多笔大宗煤炭交易,模式为“只走账,不走货”,其中牵涉国电泰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华电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假印章假到有错别字,银行职员帮掩饰

李冬梅离职的时间是2014年9月。次年,该案案发。2015年4月24日,李冬梅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

李冬梅原是浙江金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公司”)的财务总监,公司法人为陆裕祥,该公司也作为被告单位被诉至法院。该案的被害单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李冬梅在金秋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大量此种业务交由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中间人王某七(另案处理)办理,多次收取王某七以银行转账方式送予的好处费,共计约56.9万元。

在李冬梅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她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骗取贷款,向银行职员行贿。经公安机关查实后,这些犯罪情节均被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2008年起,金秋公司为获得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贷款,陆裕祥、李冬梅在未征得贸易客户单位镇海炼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应收账款确认函、购销发票确认书、货款结算单等保理贷款业务材料上分别盖伪造的印章,使用上述虚假材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贷款并获得成功。

至2011年3月,金秋公司累计骗取贷款约3亿元。

此后,金秋公司与镇海炼化公司终止了贸易关系,但骗贷并没有停止。

法院查明,金秋公司为继续获得光大银行贷款,陆裕祥、李冬梅使用伪造的金秋公司与镇海炼化公司的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应收账款、货款结算单等,并加盖伪造的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章,以虚假的镇海炼化公司应收账款为质押,再次成功申请到了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贷款。累计骗取贷款人民币约6亿元。

此外,2012年7月16日,光大银行镇海支行客户经理葛林安发现金秋公司造假的情况却未汇报,帮助金秋公司骗取贷款。之后,陆裕祥、李冬梅继续使用虚假材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贷款,至2013年5月,累计骗贷约4亿元。

判决书显示,为了制造假材料,金秋公司方面伪造了镇海炼化公司的财务章。在光大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葛林安拿着相关材料找单位两位柜员人工验印,两人均发现了一个问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练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有错别字。

“炼化”被写成了“练化”。

葛林安向验印的两人解释道,镇海炼化公司的财务可能盖错章了,他马上会重新盖。其后,葛林安带走了相关材料,也并未将此事上报。

收50万贿款帮助骗贷,怕事发全额退还仍获刑

“你们的章假得也太明显了。”在案证言显示,发现假章后,葛林安、陆裕祥、李冬梅在一家咖啡厅见了面,葛林安催促他们赶紧把到期贷款还掉。这次会面是在2012年7月。

数月后,在老板陆裕祥的授意下,李冬梅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中信银行卡,作为感谢送给葛林安。其后,卡中分5次转入了50万元。

判决书显示,直至2014年11月,葛林安开始担心50万的事曝光,他到办公室找到陆裕祥,问能不能把这50万算作他向金秋公司的借款,陆裕祥同意了。

可葛林安还是不踏实。几天后,葛林安和妻子一起再次来到陆裕祥的办公室,把钱和银行卡一起退还,并让陆裕祥出具了收条。

当月,光大银行镇海支行终止了对金秋公司的保理业务贷款,一批虚构的煤炭交易贷款材料被银行方面发现。

2016年5月6日,葛林安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其后,检方对其以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葛林安“骗取贷款”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成为了控辩焦点之一。关于葛林安是否给陆裕祥、李冬梅提供过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鉴底稿,各方说法不一。

公诉机关指控,葛林安向陆裕祥、李冬梅提供了镇海炼化公司相关印鉴底稿,而后李冬梅找人根据上述印鉴底稿私刻印章,继续使用虚假材料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欲证实葛林安提供底稿的行为,在案证据只有李冬梅的供述和公司出纳干某的证言,但干某的证言前后反复,且在细节上和李冬梅的供述不相吻合。同时,葛林安本人对此予以否认,陆裕祥也称葛林安没给过底稿。最终,法院对此情节不予认定。

但葛林安的犯罪行为仍被法院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葛林安参与的骗取贷款行为,虽未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综合考虑葛林安在骗取贷款过程中的作用、实施欺骗手段等案件具体情节,应对葛林安追究刑事责任,且葛林安参与骗取贷款的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终,法院判葛林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虚构大宗煤炭交易,“只走账,不走货”

除虚构镇海炼化公司贷款材料外,自2012年9月起,金秋公司还虚构了与其他两家贸易客户单位的贷款材料,累计骗取贷款18亿。这两家客户单位分别为国电泰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江苏华电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电”)。

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金秋公司为获得更多银行贷款,陆裕祥、李冬梅采用虚构贸易事实、虚开购销发票、虚增应收账款、伪造印章等方式,在未征得贸易客户单位国电电力、江苏华电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虚假材料向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贷款”并获得成功,累计骗取贷款约18亿元。

此项骗贷情节均为同一模式——虚构大宗煤炭交易,实现三方间的“循环贸易”,事实上,此种“交易”只走账,实现账面上贸易量的扩大,并没有实际货物的交割。过程中,资金都是由金秋公司提供,在几个煤电能源公司间来回流转。

多位涉事公司证人的证言还原了这种“循环贸易”。

证人金某承认,其名下的两家公司和金秋公司操作过这种仅走账面的“循环贸易”。这两家公司为宁波丰能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能燃料公司”)、宁波镇海腾龙电化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化燃料公司”)。

金某称,“循环贸易”是在2013年和2014年进行的。大概在2013年初,陆裕祥给他打电话,称为了向光大银行贷款,要在他的公司“走下账”,他当时就同意了。陆裕祥名下的另一公司——宁波市镇海惠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涌公司”)——也参与其中。

贸易合同上,金某名下的丰能燃料公司、电化燃料公司向国电电力、江苏华电购买煤炭,然后再销售给陆裕祥名下的金秋公司、惠涌公司。而实际操作中,资金是由陆裕祥的两家公司打给金某的两家公司,金某再按照李冬梅的要求将钱款打到她指定的国电电力、江苏华电。

事实上,“交易”全过程中并没有煤炭货物的交割。

“每吨煤给走账费2-3元”,虚构贷款材料上有真印章

作为“循环贸易”中的一环,两位江苏华电员工也曾出具了证言。

江苏华电燃料供应部员工王某作证称,其公司与金秋公司的煤炭贸易业务是燃料经营部的主任吴超负责的。2013年下半年,陆裕祥找到吴超,说自己公司贸易量不够,想跟江苏华电“走个账,做大一下贸易量”。

操作方式为,金秋公司将煤炭卖给江苏华电,然后江苏华电再把这笔煤炭卖给陆裕祥指定的惠涌公司、腾龙电化公司以及丰能燃料公司这三家公司。货款和发票是这三家公司先给他们江苏华电,江苏华电再给金秋公司。

王某称,煤炭并没有实际交割,陆裕祥称每吨煤给他们2-3元的走账费。

王某辨认了中国光大银行提供的江苏华电与金秋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款转让三方协议、煤炭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商业发票、燃煤结算单,表示这些文书上盖的“江苏华电的章”与江苏华电的真实印章有区别。

江苏华电财务部门副主任汪某也为该案作证,他称自己曾在领导同意后,在李冬梅和银行的人带来的协议上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

汪某称,李冬梅曾带了光大银行的两个人找到公司总经理柳某,商量用公司应付账款在光大银行做保理业务,柳经理把他喊到办公室,介绍了金秋公司保理业务的情况,之后他向财务总监王讯进行了汇报,王讯听后觉得可行;经领导同意后,他就带着李冬梅和银行的人到财务去办手续,银行的人拿出“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与公司签署,并让他把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签章盖上印,他就按照公司的用印流程在三方协议上盖了印。

经汪某辨认,金秋公司2013和2014年的“应收账款债款转让协议”上面加盖的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是真实的,而煤炭买卖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商业发票、燃煤结算单上的合同专用章不是江苏华电的。

最终,该涉案贷款材料被法院认定为虚假材料。

判决书显示,光大银行镇海支行的副行长朱某作证称,截至2016年4月26日止,金秋公司仍有2.2165亿贷款未归还。

2018年4月10日,浙江宁波镇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秋公司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骗取贷款罪。陆裕祥、李冬梅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金秋公司在陆裕祥、李冬梅的决策和实施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葛林安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判决,金秋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3010万元。陆裕祥犯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李冬梅犯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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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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