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李某因经济拮据,竟借客户要求维修其POS机之机,将绑定在李某妻子名下银行卡的POS机邮寄给客户使用,结果其客户通过POS机收取一笔9万元的货款。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正常程序为一客户办理POS机,导致该机无法升级而被停用,但李某因为自身经济拮据,明知该机不能使用,仍对客户谎称可以对POS机进行升级。2015年3月,李某将绑定其妻子银行卡的POS机与被害人的POS机进行调换,并将调换后的POS机邮寄给客户使用。
当年5月26日,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POS机收取货款9万元,次日扣除手续费后的89922元被转入李某妻子的银行卡中,随后李某将该款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因发现货款迟迟没有到账且多次联系李某无果,被害人于2017年1月3日向公安局报案。10天后,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当月17日,李某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对李某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但其及其辩护人则称,李某没秘密窃取被害人的POS机,且被害人也未实际占有过案涉货款,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该案中被告人最初隐瞒真相调换被害人POS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财物,且被害人对钱款将进入被告人账户也完全不知情,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而产生的处分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到李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李某表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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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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