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获悉,台州一男子荣某因非法运输157罐液化石油气瓶并发生侧翻,犯危险驾驶罪,于日前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今年4月13日,荣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充装液化石油气后,从磐安收费站上高速途经诸永高速台州段,行驶至S28台金高速长石隧道时,因右后轮脱落导致车辆方向失控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的液化石油气瓶散落在车道上。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货车失控后,侧翻滑行几十米,车厢与路面摩擦产生大量火花,液化石油气瓶从车厢内蹦出,散落在高速路面上,过往车辆紧急避让,现场险象环生。
事故发生后,警方立即启动危化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到达现场组织施救处置。经现场评估,民警将液化石油气瓶交由具备资质的燃气公司运输至安全地点存放。荣某则因驾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机动车,并在禁止通行路段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事发时,该车超载率达到339.39%,并在高速公路隧道内造成事故翻车,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荣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警方介绍,单位和个人经营瓶装燃气要取得经营许可,并具备一定条件。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燃气瓶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需取得危化品车辆驾驶资格证,车辆需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并配备押运员,在允许通行的路段行驶。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非营运车辆携带石油液化气钢瓶不宜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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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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