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污染环境,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告上法庭索赔150万元;因走私数百吨“洋垃圾”,厦门一公司被罚款,老板也被判刑……“6.5”世界环境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和同安区法院在汀溪法庭共同举办生态环境审判公众开放日活动,开庭审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案件,其中有一起是厦门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还有一起是厦门首例当事人自愿缴纳的环境修复公益赔偿金案。
协会状告养猪人,索赔150万元
6月5日,厦门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厦门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该协会属于由民间自发组织,热衷环保公益事业的企业、志愿者等参加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据该协会起诉称,被告叶某等三人从2008年开始在同安区五显镇开办养猪场,但该养殖场所在位置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被同安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养殖,关闭或拆除养殖场。可三被告在政府规定的禁养区内却仍旧长期从事大规模畜禽养殖,而且未采取措施对畜禽的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处理,严重污染环境。
为此,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150万元,款项支付至财政专户用于生态修复,并在福建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环境污染,损失多少如何计算?据介绍,为此法院依职权决定将本案涉及的环境损害评估移送司法机构鉴定。经鉴定,本案被告叶某因进行生猪养殖违法排放污染物存在环境损害,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91万多元。
6月5日当天,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环境公益诉讼,减少“公地悲剧”
法官说,本案是厦门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为了减少“公地悲剧”现象,有效遏制“搭生态环境便车”行为,贯彻“环境有价、利用付费、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原告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协会章程、相关荣誉证书等,符合“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要求,法院认为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所以予以受理。
走私数百吨“洋垃圾”,公司被罚老板获刑
6月5日,厦门中院还公开宣判了一起因走私“洋垃圾”引发的生态环境案件。
这起案件,一共有两个被告。其中,被告人俞某是被告厦门某商务公司的负责人。2017年初,经俞某决定,其负责的商务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协议购买了3柜共计58.8吨的牛皮革边角料。其中部分在厦门海关现场查验时,被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被当场查获。随后,俞某更换了委托的代理报关单位后,再次以相同的方式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2柜同批次牛皮革边角料。但是,在通关过程中又被厦门海关当场查获,共计41.98吨。
此外,该商务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的另14柜同批次货物,净重共计296.5吨,运抵厦门口岸时,最终因本案案发未得逞。
经鉴定,上述被厦门海关缉私局查扣的货物及已到港尚未完成申报的14柜牛皮革边角料,均属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案件审理期间,俞某的配偶自愿代俞某向法院预缴人民币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支付被告公司的罚金,并代俞某自愿缴纳环境修复公益赔偿金5万元。
6月5日,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该商务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俞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不知法”也要承担违法后果
法官说,本案是厦门中院首次收取当事人自愿缴纳的环境修复公益赔偿金案件。此前,为促进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厦门中院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该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将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调查取证、环境监测、专家咨询、鉴定等事项。
法官指出,本案还有一个典型意义,即警示当事人“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成为逃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本案当中,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多次辩解说,他对国家发布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公告不知情。但是,法官认为,法律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规范,司法的目的也正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客观性。由被告人俞某负责的被告单位多年来长期以进口境外牛皮革边角料入境销售为业,其应当知道国家的固体废物进口法律政策。不知法、不守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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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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