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0后女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经营美容店,还使用、销售假药。5月2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周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开设工作室,其经营项目之一为美容微整形,为此周某多次通过网络购买美容微整形玻尿酸产品共计人民币532960元。这些产品,周某除了自己使用,赠送给亲友,发放免费券、销售给到店的顾客外,还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并从周某租住处扣押部分美容微整形产品。经鉴定,周某所购买的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因此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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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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