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历来都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公众远离一切毒品、珍惜美好生活。
案例一:借助物流藏匿贩卖毒品,三名被告人被判死缓
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79.143克,被告人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371.87克,被告人范某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371.87克,被告人范某强、甘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21.87克。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市中法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等三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市中法刑事审判一庭法官郝艳军认为,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案件,毒品源头多为四川、广东等地,行为人往往不亲自前往外地购买毒品,而是通过快递等方式将毒品运输至长春市,然后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贩卖。希望物流快递行业能够将实名邮寄、实物验视等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运输环节上遏制毒品的流入。
案例二:七人运输贩卖毒品,两人系累犯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龙从昆明市人陈某会处购买毒品后,通过快递运输回长春市贩卖。2016年2月至6月,经被告人张某秋联系后,李某龙多次从长春市运送毒品至德惠市米沙子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将毒品运输回德惠市,部分交给委托其代购毒品的他人并获利。
长春市中法刑事审判一庭法官祝仰辉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而且对毒品再犯没有时间间隔的限制,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重打击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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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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