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二轮电动车带人,闯红灯后撞上了公交车,由于两人都没有戴安全头盔,酿成了一死一伤悲剧。不仅如此,6月27日,记者还从温州市交警部门获悉,经过事故原因调查,骑电动车的男子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后座乘客陈某死亡后果的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没有责任。
据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透露,6月8日,徐某(男,56岁)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载着陈某(女,58岁)从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驶往龙湾区永中街道丰台区方向,徐某和陈某均未戴安全头盔。当天凌晨5时16分许,车辆沿龙湾区龙海路由北向南遇红灯信号直行驶入永中西路交叉口,与一辆沿永中西路由西向东行经该路口的49路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与陈某两人受伤,其中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民警介绍,经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当时徐某驾驶该车辆经过信号灯路口时遇红灯信号擅自驶入路口,是造成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车辆发生碰撞后,陈某头部着地,颅脑损伤,以致伤重抢救无效身亡,因陈某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死亡的次要原因。
根据调查结果,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陈某死亡后果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自身后果的次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邵某无责任。
这一起事故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据了解,也就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辖区,2018年3月31日晚,邹某驾驶一辆超标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且载人逆行驶入瓯海大道高架,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导致邹某与二轮电动上的乘客(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受伤,其中邹某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交警还发现,邹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15mg/100ml。交警部门判定,邹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交警部门提醒,驾驶超标电动车且违反交通规则的违法行为成本会很高,由于不少电动车驾驶员以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加上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误认为就算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自己也不用负责,而且还可以获得赔偿。事实证明并非如此,而且违法成本还很高。“我弱我有理”在法律面前是不能成为挡箭牌的,遵守交通规则,谁都不能任性,否则后悔的往往是自己。
生活中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而司机朋友们往往不会在意,反而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佰佰安全网小编提醒您,日常多掌握一些交通安全知识,那么安全就会多一点。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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