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法院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周某因拒绝足额支付赔偿款被司法强制拘留。
2017年4月28日,周某雇佣欧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运送工具及送其他工友回家,欧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苏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苏某承担主要责任,欧某承担次要责任。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周某应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5.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苏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周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周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将周某名下的银行账号全部予以冻结,并将其列入“限高”名单。
鉴于本案具有特殊性,执行法官希望能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化解此次纠纷。经双方同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及其所在村委会的干部于6月27日上午在法院进行执行和解。经过执行法官和村干部反复做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赔偿金额减少至4.3万元,但被执行人周某只同意支付2.5万元,和解未能达成。7月2日,经双方同意,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但仍然未能达成和解,韶山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对周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法院的生效判决就如法律,被执行人须无条件履行,”该案执行法官说,实际工作中,执行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组织和解,但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把握住这最后一根‘稻草’,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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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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