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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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纠纷相关知识

房产确权纠纷司法解释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二)行政法规及文件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1月7日)

(3)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4月17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月26日)

法院对于遗产继承纠纷,是按争议的数额来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按下列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遗嘱房产纠纷确权费用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房产有纠纷如何确权

1、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2、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是属于不动产的一种,而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这只是一种拟制的证明效力。当所登记的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并没有裁判的权利。

因此,房屋登记只是权利设定和权利变动时进行公示的法定形式,虽然登记的结果可以作为确认权利所有人的依据,但是行政机关进行房屋权利登记行为本身不是确定权利归属的确权行为,而是对已经存在的权利进行确认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只有仲裁机关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才具有确定权利归属的效力。根据物权理论及产权登记的性质来看,应当是先有权利而后有登记,权利是内容,登记是形式。因此解决本案纠纷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的归属问题。

测量以航拍为准,不清楚的地块再由gps来确定,方法先进。而且收费也是便宜的,农户手上有当地政府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农民也可以在电脑上输入自己身份证号查询自己土地面积,四周边界是谁,以及自己的土地租给谁,租期多少。

这个价格约为25元每亩,但是这个钱不需要农户自己出钱,由各级政府来补助。测绘结束后也将公示,公示结束农户才能拿到证,农户们需要配合测绘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测绘工作早点结束。

测绘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的话,原则是民主协商,在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老百姓民主协商解决。有纠纷先解决纠纷,有矛盾的暂时不确权。

在确权过程中,有些地方有“土政策”,即所谓的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没有按照中央的要求来履行,那么怎么处理呢?我们划分了三个时间点:一个是以最近的一次调整为准,一个是以2003年3月1日《土地承包法》出台的时间点为准,还有一个是1995年二轮承包的时间点,具体时间点由老百姓自己投票选择,半数通过,选择好时间点就不能再调,谁调谁负责。

关于没有房产证可否向法院诉讼确权要看具体情况例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情形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权,但需注意的是,依照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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