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一般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这样也有利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关系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2.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3.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规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一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岗位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比较公正的立场来调解劳动关系纠纷。
二是工会尤其是基层企业工会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在出现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方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以帮助劳动者为目的,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协调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态度,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共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三是社区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在出现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方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以帮助劳动者为目的,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协调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态度,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社区的培育发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要是指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的。
二、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自然的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工作指令、并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需要给付劳动者一定的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