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

首页 > 安全知识百科 > 儿童安全 > 内容

拐卖儿童相关知识

1、立马报警

一旦真的遇上这种糟心事,自家的孩子被人贩子拐跑了,不要犹豫,立马报警。时间就是一切,不要被“24小时才能立案”的论断所误导。警方接报后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需要等24小时。

2、发动亲朋好友寻找

在第一时间赶紧发动所有的亲朋好友帮助一起寻找。

3、有条件可通知媒体

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通知媒体,媒体的的力量不容小觑,多一个渠道就多一份希望。

接下来看下儿童防拐骗方法有哪些?

1.即使是年龄稍大的孩子,也不可能理性判别和多面思考,他们最喜欢听也最容易听进去的反而是一些直观的话,比如"有陌生人给你东西你不要拿"、"陌生人叫你跟着走,你不能跟着走"。同时可以配合讲故事,让孩子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该做。

当我们家长离开我们自己的小孩时,我们应该做以下遭遇陌生人拐卖该如何自救措施:1人贩子喜欢寻找独自带小孩的家长下手,产妇一个人在医院,人贩子通常会装扮成医护人员,打着带孩子去检查的近乎万能的借口来是实施犯罪,得手后拐几道弯就不见了。所以要想预防拐卖儿童,尽量不要让孩子独处。

2在景区,人贩子会装扮成游客请独自带小孩的家长请他拍照,姿势左摆右摆的,就是个没完没了,他的另一个同伙就把落单的孩子带走了。家长要让孩子时刻在自己的视野里。

3在公园玩耍时候,你应该把孩子放在视线之类,即使打电话、买东西、和别人聊天的时候也是如此,因为你稍微不注意小孩子就容易被骗走。

4、在逛街的时候家长在挑选东西的时候很容易松开小孩子的手,而且商场里面的东西琳琅满目,小孩子很容易被吸引到处走,这时就很容易与父母走失。所以家长应该随时牵着小孩子的手,也不要交给店员看着,试穿衣服的时候也有让孩子与自己待在一起。

我们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帮你统计了解了一下:

1.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缺乏,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的估计则7 万人之多。公安部在搭建全国性的踪人口信息系统,但数据并未公开。

2.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东、河南。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拐卖男童的目的,一般是以非法领养为目的。拐卖女童则是以性剥削目的为主。

3.拐卖儿童的主要拐卖方式有四种,其中诈骗和欺骗最多占37%,其他的拐卖方式分别是绑架、滥用权力或利用弱势、使用暴力。

4.被解救的儿童仅有不到十分之一能够回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

5.据中国最大的寻子网站“宝贝回家" 统计,2007 年成立至2013 5 月,该网站共收到全国寻子登记5000 多条,其中90%是因为监管缺失导致孩子被拐走,一半被拐家庭属于农民工家庭。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有“多子多福”、“儿女双全”、“重男轻女”等一系列根深蒂固的生育观念,这些传统生育观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尤为巨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无子女或少子女家庭希望通过收养子女的方式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因此便会产生金钱交易进行儿童买卖。

对于拐卖方也是同理,当拐卖儿童的带来的收益足够大时,就会出现愿意铤而走险犯罪的人。在2009年时成功卖出一个儿童至少可获利26000元,与此同时,2009年我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仅为5153元。能够成功卖出一个儿童,相当于辛苦劳动几年的收入了。

被拐卖后的儿童的去向,一部分条件好的都会被他人收养;则另一部分就会被贩卖到黑工厂当童工、贩卖到不法组织中被训练成小偷或者是被致残到大街上乞讨等等,所以被拐卖后的儿童大部分的生活是毁灭性的的遭遇,真的令人为此感到愤怒!

其一,拐卖儿童会影响被拐儿童的身心健康。拐卖儿童行为是对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人生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约束、控制和妨碍。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成长与发展具有严重的潜在性的危害。根据社会现实的反馈,被拐儿童由于落户难而引起的一系列诸如教养,医疗,就业等问题对其自身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不利影响。被拐儿童长大后千里寻亲的故事也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这些问题都从某个侧面反映出了被拐儿童人生道路上的诸多不平,这对他们的危害恐怕是难以估量的。

其二,拐卖儿童会使得被拐儿童家庭四分五裂。“儿行千里母担忧”对于成年的孩子,母亲况且如此,更不用说那些没有是非辨别能力,毫无生存能力的孩子。从古自今,家家户户都以“家和万事兴”作为对家庭幸福的美好祝愿。而要达到“家和”首先需要的是“人和”,而“人和”最基本的便是家庭成员的圆满。失去孩子的家庭注定不会实现“家和”的愿景,家庭幸福更无法谈及。失子之痛,或使得那些不幸的父母终生挥之不去。社会由万千家庭组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之和谐赖于家庭之和谐,社会之幸福赖于家庭之幸福。被拐儿童家庭之痛乃社会之痛。

一、客体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其一,拐卖儿童会影响被拐儿童的身心健康。拐卖儿童行为是对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人生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约束、控制和妨碍。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成长与发展具有严重的潜在性的危害。根据社会现实的反馈,被拐儿童由于落户难而引起的一系列诸如教养,医疗,就业等问题对其自身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不利影响。被拐儿童长大后千里寻亲的故事也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这些问题都从某个侧面反映出了被拐儿童人生道路上的诸多不平,这对他们的危害恐怕是难以估量的。

其二,拐卖儿童会使得被拐儿童家庭四分五裂。“儿行千里母担忧”对于成年的孩子,母亲况且如此,更不用说那些没有是非辨别能力,毫无生存能力的孩子。从古自今,家家户户都以“家和万事兴”作为对家庭幸福的美好祝愿。而要达到“家和”首先需要的是“人和”,而“人和”最基本的便是家庭成员的圆满。失去孩子的家庭注定不会实现“家和”的愿景,家庭幸福更无法谈及。失子之痛,或使得那些不幸的父母终生挥之不去。社会由万千家庭组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之和谐赖于家庭之和谐,社会之幸福赖于家庭之幸福。被拐儿童家庭之痛乃社会之痛。

相关词条

推荐分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