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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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扶助相关知识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扶助,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简称,指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由政府发放一定数量扶助金的制度。

其中,对于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1、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 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3、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法律分析: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复审、公布;5、拨付资金。

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或子女死亡证明;

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城镇其他人员参照奖扶需提交以下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待遇标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每人每月补助7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扶助600元,其他特扶人员每人每月分别补助400元、300元、200元。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月80元。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2022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2、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3、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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