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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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相关知识

第一,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因此发明创造不管是产品、还是方法或用途,当然均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但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1、技术水平较高的发明创造,特别是重大的、划时代的或具有开创性的发明创造,更适合申请发明专利;2、由于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专利,因此各种方法类的发明创造只能申请发明专利;3、其他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如气体、液体等无确定形状的产品等;4、投资大、开发试验周期长或市场寿命较长的发明创造,例如药品等。

第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且划定了具体的保护范围,因此只有符合规定的发明创造才宜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包括:1、相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技术水平稍低一些,如果申请发明专利,能否被批准把握较小的产品,适宜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经过市场预测,估计市场寿命较短或产品更新换代周期不长的发明创造,最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3、申请人希望审批周期短,尽快授权,保护期限短于10年就足够了或希望申请专利花费少,也适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外观设计的专利审核授权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左右,因为专利局不作检索对比工作,也就是实质审查工作,所以时间比较短。

第二,实用新型的专利审核授权时间一般为十个月左右,因为专利局也不作检索对比工作,即实质审查工作,所以时间较短,但是其保护力度不如发明专利。

第三,发明专利的审核授权时间最长一般为三十个月左右,因为发明专利要先经过保密审查,而国家专利局会根据保密的相关程序进行,然后才进步到实质审查的阶段,最后到公示和授权,而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只有初步审查,即可进入到公示期。

第四,专利申请提交以后就可以拿到受理通知书,申请的专利如果最后被授权了,其保护日期就是从申请人开始申请专利的日期计算,如果被驳回,申请人也会收到国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

1、持有3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个人,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发明家协会,成为发明家。(发明家听着就很高大上,让人崇拜的眼中闪闪发光。)

2、持有专利的大学生,即可以完成在校的创新学分,又可以为考研、找工作等增添砝码。(走上人生巅峰的垫脚石啊)

3、持有专利证书的员工、技术员是个人能力的体现,易被提拔重用。(有能之人到哪都能发光发热,专利证书就是那颗电灯泡)

4、持有专利证书的技术人才可以用知识产权获得股份、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每年都可以享受股权分红。

5、持有专利证书的医生、技师、教师、科研人员在评职称时都可以获得加分。

6、持有专利证书的公务员、官员,评职称时可做为重要依据,被作为技术官员、专业官员、业务官员得到提拔晋升。(有能之人值得被提拔重用)

第一,科学发现不能申请专利,因为科学发现是对大自然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只是事实的发现以及理论的阐述,它不具备发明创造的类型,所以也无法被授予专利。

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能申请为专利,因为智力活动是一种精神的思维运动,它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经过人的思维活动才能产生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效果,而不使用自然力,所以这类活动不具备技术的特征,也就不属于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创造,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也不能申请专利,因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一,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未获正式批准之前就谁有权申请专利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如果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引起的专利申请权的纠纷,那么属于职务发明,申请权归单位,如果是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归个人。

第三,如果是因委托开发而产生的专利申请权的纠纷,那么主要是由委托开发合同中对申请权的约定不够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明确规定为委托方所有,也就不存在申请权纠纷,如果毫无约定则申请权归研究开发方。

第四,因为合作开发也会引起专利申请权的纠纷,合作开发的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合作各方共有,此类纠纷主要体现在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申请而引起纠纷,或者就其中某一方是否具备作为共同合作完成方的基本条件而产生纠纷。

第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其时效期间是两年,一般情况下,时效是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二,发明专利从公布申请到授予专利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在此期间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那样规定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可能大部分都会超过两年的时间,这显然就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针对这种现象,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了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时效,但如果专利权人实际上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了其发明,则依然以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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